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暂不得设分校

11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对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结合该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设立工作实际,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行政审批局下发通知,对《南昌市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审批设立基本要求》有关事项进行补充。
据介绍,设立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要求分别参照《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设立基本要求〉的通知》(洪教规字2019年1号)中民办初级中学和民办小学审批设立基本要求执行。根据《江西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普通高中应独立设置,不再设置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筹设和设立的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仍按原批复文件执行)。使用闲置商业、工业用地和用房办学的,应依法办理校舍建筑用途变更手续。
教室、宿舍、食堂等各类校舍应具备与申报用途一致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现有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办学层次、办学场地的参照新设立该层次学校标准执行。现有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合并的,分立、合并后的学校须达到新设立对应层次学校标准。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分校的,总校及分校须分别符合该层次学校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暂不得设置分校。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均应为实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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