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承包企业期间的借款应由谁来偿还

2012-12-21

【案情】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第三人苏海承包经营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辉煌煤业公司,第三人与被告约定: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承包经营期间,第三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以被告的名义,于2009年9月先后五次向原告苏丽借款共计113万元。被告于2009年10月还款27万元,尚欠借款86万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借款清单。2012年9月,原告诉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6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偿还责任,第三人对该借款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应由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第三人苏海在承包经营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辉煌煤业公司期间以被告的名义向原告苏丽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清单为凭,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被告将其经营的辉煌煤业公司发包给第三人经营,只是被告经营方式的变化,并不影响被告对外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发包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被告与第三人在承包合同中关于“承包期内,由承包人承担经营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约定,只是双方内部对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的约定,对外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应对第三人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文中人名及企业名称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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