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鹿事件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鉴于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消费者却常常面临索赔难的境地,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是“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体现。其实,我国的许多法律中都有相关条款。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恰巧与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不期而遇,相互重合,立法者努力呼应现实,从中总结经验教训,获得立法智慧,使法律关照重点不断扩容,法律规范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照三鹿事件这个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典型版”和“现实版”,分析一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如何才能落到实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绕不过去的坎。
民事赔偿优先,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以受害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以食品安全违法事件为例,违法行为当然也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管理,但消费者的损失是最明显的,他们需要违法者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否则不仅思想上感到社会不公,而且还会因此而陷入生活困境。而国家的罚款和罚金虽然客观上能增加财政收入,但却不是惩治违法的直接目的,它仅仅是遏制违法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不可否认,如能实施多重处罚,增加对违法者制裁的力度,会发挥更大的威慑作用,但当违法者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财产责任时,坚持民事赔偿优先无疑更符合权利获得优先救济的法律公平价值。否则,也有让民事受害者变相承担罚款、罚金,受害者实质上成受罚者的嫌疑。
当违法者的多种财产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应当的和必须的。然而,如何在具体的执法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恐怕有不少法律技术上和思想观念上的难题,需要相关法律内容之间进行更好的衔接和协调。
首先是法律技术上的问题。即一个违法者的几种法律责任在认定时间上往往有明显不同,该如何保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呢?众所周知,行政执法时间短效率高,一般在极短时间内就能作出罚款决定,而且按照行政处罚的性质要求,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一旦生效是不能停止其执行的。刑事责任的认定相对就要慢得多,时间也拖得比较长,但毕竟它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能在一年之内完成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则完全不同,除了受到事件发展程度和损害显现过程的影响之外,法律明确规定受害者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人身伤害)和二年,再加上民事诉讼的程序复杂,过程漫长,其结果往往是罚款和罚金早已执行完毕、上缴国库了,民事赔偿数额才能确定下来,而此时违法者可能已经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了。
还有,如果违法企业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确定以后、民事赔偿责任尚未明确之前,即依法宣告破产,又如何确保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实现呢?这里的突出问题是,破产程序要不要等待民事判决结果,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照哪一顺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列入普通债权还是优先顺序,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制度规定。
事实上,三鹿事件的处理就已经遇到了上述难题。一方面大量受害者的民事诉讼无人受理,民事赔偿责任悬而未决,另一方面法院对三鹿的罚金判决即将终审,并且三鹿已被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和还债程序。值得深思的是,今后在类似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应如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