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点餐吃不完
可能要交钱?
近日
《反食物浪费法草案》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审议
引发网友热议
12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反食品浪费法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条款共32条,涉及内容与定义,反食品浪费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明确了食品浪费的定义为“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这意味着防治食品浪费将变得有法可依。
草案中规定,饭店可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的垃圾处理费用。
据了解,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主要着眼于消费环节上。除了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外,草案也对饭店方面作了规定,如: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要合理确定餐食的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的选择;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等。
有人说,餐饮浪费只是个人道德问题,与法律无关。这是公民的私权利,不应该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实际上,有很多发达国家,早已将“食物浪费”上升到浪费社会公共资源的高度,并予以立法规制。在法国,已经有《反粮食浪费法》禁止超市扔掉或销毁未售出的食物。德国是处罚食品浪费最严厉的国家,无论自助餐还是点餐,食客一旦被发现浪费食物,轻则受到“警告”,重则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罚款。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在规制食品浪费上主要采取引导的政策。我们需要知道,法律的规定往往是宏观的,是指引性的。《反食物浪费法草案》是希望指引市民节约食物,明确监管与责任,而不是探讨罚款多少钱,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浪费食物。据统计,我国仅城市餐饮每年食物浪费约340-360亿斤,这其中还不包括居民家庭的食物浪费。从立法的层面考量,为了让大家自觉养成节约食物的习惯,《反食物浪费法草案》并没有超限度干预公民的私权利。《反食物浪费法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即“处罚”行为的主体是消费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涉及公权力机构。如今,国家规定我们购买塑料袋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为了培育大家的环保意识。《反食物浪费法草案》的出台,是希望大家节约粮食,懂得适量点餐,其把权利下放到餐饮服务者中,实现了法律引导和调适社会行为的效果,又何尝不是一个良策?但现在,却有许多“大胃王”博主为了流量和打赏,通过夸张的吃播视频,如在镜头前一口气吃掉十只鸡等博取网民眼球。当分享美食变成了“胡吃海喝”,不管怎么看,这些“秀”都跟节约粮食等理念背道而驰。在喜宴结束后,许多人看着满桌子剩下的食物,都会感到可惜,打算打包带走。在正常的价值观指引下,面对浪费食物的行为,相信每个人都会希望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也正是希望通过建构是非观、价值观,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文化。法律草案虽然已经明晰了食品浪费的概念,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但是如何界定浪费、如何执行、如何避免利益冲突防止矫枉过正、如何监管等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法律颁布施行后,由相关立法比如政府地方立法等进行规范细化。早在2013年,珠海市在全国率先发布《珠海市餐饮浪费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餐饮浪费进行处罚。虽然该办法并未出台,但是起到了示范作用。今年9月,广州就公布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张贴节约用餐标识标牌、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等。通过法律强制性规范,对禁止餐饮浪费行为从道德的层面,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样,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浪费不但可耻,浪费还属违法”的思想观念,最大限度地遏制餐饮浪费现象的发生,纠偏有钱任性的消费观,给肆意浪费行为戴上“紧箍”。种种助长浪费之风的行为,重“面子”不重“肚子”、看“流量”不看“食量”、要“经济利益”不顾“社会效益”,理应依法纠治,进而促使人们回归理性消费的正途。换言之,从法律层面约束餐饮浪费行为,既是普法课又是倡导课,让人们在知法守法时,更好地传承崇尚节约的优秀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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