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
xxx(侦查机关名称):
你局以xxx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为有效地指控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将案件退回你局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方向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缺乏必要的客观性证据,言词证据存在矛盾,作案凶器提取、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收集、制作存在不规范、证据瑕疵等问题,证明体系有待完善,需对部分证据重新收集或进行进一步补正。
二、补充侦查的主要事项和工作
(一)定罪事实、证据需补查事项和工作
为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用刀捅伤被害人王某某的过程,确认张某某是否具有防卫情节及防卫是否过当,请开展以下工作:
1.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辩解其与李某某在就餐过程中发生争执,系李某某先动手,在其努力避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对方仍对自己与一同就餐的刘某某进行殴打。为查清案发起因,应询问一同就餐的人员刘某某、赵某某、钱某某,餐厅工作人员孙某某,查明张某某供述是否属实,是否具有防卫目的。
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辩解因案发前李某某表示会继续对其侵害,曾拨打电话报警。为查清其供述是否属实,应核查派出所的接警电话单及出警记录,询问出勤民警,查明张某某是否具备防卫意图。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辩解未还手,是在被围殴过程中持刀伤人,证人李某某证实张某某有推搡行为,证人潘某某证实未看清张某某是否动手,言词证据存在矛盾。应询问在场人员,核实该情节,查明张某某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4.证人刘某某证实案发现场有监控,可能记录案发过程。为查清李某某、张某某之间的行为事实,应注重客观证据的调取。请调取相关视听资料,查明李某某等人对张某某围殴时的人员数量、时间长度、手段强度、是否持械等具体情形。
5.证人李某某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和夏某某在劝架时,看到张某某的手对着自己不停推搡,被害人王某某和夏某某将他们从中间推开后,被害人王某某就被捅伤了,对该情节应向张某某、王某某、夏某某进行核实,并组织夏某某对上述人员进行辨认,查明王某某受伤的经过。
6.温某某证实其弟弟赵某某、钱某某等人均在案发现场,参与殴打张某某的还有小四、小五等人,应继续查找上述人员,核实案发经过。
7.张某某供述其被被害人一方围殴受伤,脖子、头部均被打伤,且身上有被砍伤的伤痕,为查清张某某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应由法医对张某某所受损伤是陈旧伤还是新发伤进行说明,且对其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查明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
8.应补充移送在案发现场提取刀具的《提取笔录》,如未制作,应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第八十六条规定,提取、扣押的物证应附有相关笔录,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张某某供述作案凶器其藏匿于xxx且对藏匿地点进行了辨认,但其未证实提取过程。虽在案证据有对凶器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但也无法证明提取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凶器来源。故应补充移送凶器《提取笔录》,如未制作,应进行解释说明。
9.查明作案工具上的血痕,凶器是否留有指纹及与本案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现场遗留的血迹、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应作DNA、指纹鉴定后与被告人或被害人生物检材进行比对。《扣押笔录》显示刀上有血痕,应送检后进行DNA比对,同时应提取指纹进行比对。
10.对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重新鉴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鉴定意见未移送相关鉴定资质材料,应补充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六)项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鉴定人在被害人伤情未稳定,未进行活体检查的情况下,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6.2b之规定得出结论错误,应在被害人伤情稳定并结合活体检查情况,依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第5.7.2b之规定得出结论。故对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应重新鉴定。
(二)量刑事实、证据需补查事项
1.查明张某某是否有主动报警行为及其到案经过。张某某供述其在案发后有打电话实名报警且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也有相应表述,但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张某某是被抓获归案,应调取张某某通话记录、核查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单。
2.查明张某某是否赔偿被害人及其赔偿意愿,以及被害人接受赔偿意愿,以确认本案是否具有刑事谅解基础。
(三)需进一步补正的瑕疵证据
1.由参与抓获的侦查人员重新出具《抓获经过说明》并加盖局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抓获经过说明应有办案人员的签名和办案机关的盖章,本案2份抓获经过说明无侦查人员签字,也无办案公安局的局章,应由参与抓获的侦查人员重新出具并加盖局章。
2.对张某某的人身检查无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应进行解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检查笔录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张某某的人身检查无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应进行解释、说明。
3.对张某某人身检查和对其第一次讯问的时间、侦查人员存在重合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讯问张某某时未告知其认罪认罚相关的权利义务,补查讯问时应告知其该权利。
5.王某某的文化程度是文盲,但其对自己陈述笔录有“看过与我说一致”的内容,前后矛盾,应进行解释说明。
6.对未询问少数民族证人刘某某是否需要聘请翻译进行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证人刘某某是高山族,因此公安人员在开始询问前,应当询问证人刘某某是否需要聘请翻译,其明确不需要翻译后方可用汉语进行。对未询问刘某某是否需要聘请翻译进行解释说明。
7.组织张某某对作案凶器进行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审查物证是否经过辨认。本案中作案凶器无提取笔录,张某某供述刀长12厘米,扣押笔录记载刀长16厘米,二者存在矛盾,故在刀具来源不清,张某某所述与所扣刀具是否同一存疑的情况下,应组织张某某进行辨认。
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对刀具特征描述记录存在出入,应进行解释说明。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均记录“刀身有火焰图案”,《扣押清单》未记录;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均记录“刀柄长9厘米”,《扣押决定书》未记录;
(3)《扣押笔录》记载刀上见血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未记录。
9.鉴定意见应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本案中,侦查机关仅将鉴定意见告知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应在补充侦查阶段予以告知。
(四)案件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1.查清本案起因,核实李某某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体现,李某某伙同小四、小五等人主动殴打张某某,在民警出面制止后,仍纠集他人对张某某进行侵害,应对其行为继续侦查,是否涉嫌犯罪,如涉案人员构成犯罪,应予以追诉。
2.张某某供述其左大腿内侧、右肩处疤痕、左手手腕处疤痕均是多年前被他人砍伤,应对张某某所受伤是新发伤还是陈旧伤作出认定,并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若涉及他人犯罪,应立案查处。
3.张某某供述其和多个朋友都纹了具有特定含义的相同文身,且其还涉及暴力犯罪,张某某及其朋友等人有涉黑涉恶迹象,应查证核实。
4.张某某及其朋友刘某某均证实案发后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次日又驾车前往派出所,查清张某某是否有酒(醉)驾违法或犯罪情形。
三、相关工作要求
补充侦查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重新鉴定时,应结合对被害人活体检查情况,对本案致伤工具、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
2.再次移送起诉时,一是应将作案凶器匕首随案移送;二是应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写入起诉意见书。
3.案件补充侦查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请及时与本院联系;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应书面向本院说明理由。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材料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选自2021年《人民检察》
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