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贾互证”与“实录观念”辩证 ​——与 陈维昭教授商榷

“曹贾互证”与“实录观念”辩证
——与 陈维昭教授商榷
土默热
陈维昭教授是搞红学史研究并卓有建树的专家。在《实录观念:一股贯穿红学史的洪流》一文中,陈维昭教授引经据典,首先把“传统注经学中的实录观念”引入到红学中来,随后以翔实的资料,分门别类阐述了索隐红学(旧红学)、曹学(新红学)以及文革后新旧合流红学,使用“曹贾互证”方法,试图证明《红楼梦》的写实性,“忽略了作家的审美建构作用”,是“反文学、反科学”的。对于陈维昭教授关于“曹贾互证”研究方法荒谬性的指斥,以及对三个阶段的红学都是“反文学、反科学”的结论,笔者都是赞同的,但对于陈维昭教授以否定“曹贾互证”方法来否定《红楼梦》的写实性以及红学研究中的“实录观念”,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能否成立,则有自己的不同看法,现简要谈一谈,同陈维昭教授商榷,也就教于各界专家学者。
首先谈一谈关于“曹贾互证”的研究方法问题。陈维昭教授认为:“在‘自叙传’的观念之下,已知的曹家历史可以用来证明《红楼梦》中的故事即是历史的实录,反过来,《红楼梦》的故事也可以作为历史实录去证明未知的曹家历史。一般人称胡适、周汝昌这种做法为‘以贾证曹’,实际上,胡适等的文史考证是双向互证的——这正是一切本事考证(包括索隐红学)的最本质的特征。” 陈维昭教授还引用了“新红学的另外两位干将俞平伯、顾颉刚”的资料,证明他们“更是在这一实录观念的支配下进行曹、贾互证。”陈维昭教授对于红学界流行已久的运用“曹贾互证” 的方法,把书中的贾家和生活中的曹家,搞成“一对连体婴儿”做法的否定,无疑是正确的。且不论旧红学盲目附会之荒谬,纵观一部新红学亦即曹学的研究史,几乎就是一部充斥“曹贾互证”的“反文学、反科学”的伪学术史。
所谓“曹贾互证”,应该包括“以曹证贾”、“以贾证曹”和“曹贾互证”三个方面。首先是“以曹证贾”,就是以曹雪芹的身世经历来证明《红楼梦》中贾宝玉的悲剧人生,以江宁织造曹府的盛衰兴替来证明小说中贾府的鼎盛败亡。严格说,如果曹雪芹真的是《红楼梦》作者,这种“以曹证贾”的研究方式并非不可以实行。但是,迄今为止,红学界所掌握的关于曹雪芹的资料实在是太少了。红学家们搞的所谓“以曹证贾”,均不是用有关曹雪芹本人的资料来证明书中的人和事,而是用江宁织造曹家其他人的资料来替代证明,多数是使用有关曹寅的资料来证明《红楼梦》创作取材于织造曹家的必然性。这样的“以曹证贾”则无疑是荒谬的。且不论曹雪芹与江宁织造家族的关系尚不能确定,即使曹雪芹真的是曹寅的孙子,用曹寅的学识经历来证明其孙曹雪芹具备创作《红楼梦》的条件,就像用胡适祖父的知识阅历才能来证明胡适可以写出《〈红楼梦〉考证》一书来一样荒诞不经。
如此搞“以曹证贾”是荒谬的,在此基础上再反过来搞“以贾证曹”,则更是“又向荒唐演大荒”了。目前红学界所掌握的关于曹雪芹这个人与《红楼梦》书中所反映生活之关系的证据几乎为零,红学家们研究曹雪芹的思想境界和文学才能,几乎无一不是用《红楼梦》中的诗词和书中贾宝玉的高论,来反证曹雪芹如何诗才高超和思想异端的。试看当今充斥红坛的关于曹雪芹诗词、曹雪芹传记的研究专著,其中除了专著作者的想象成分之外,所使用的证明材料几乎无一不是取自《红楼梦》,无一不是“以贾证曹”反证的产物。严格说来,“以贾证曹”不是真正的学术研究而是伪学术,因为从逻辑上讲,“以贾”不仅可以“证曹”,“证”其他什么人乃至猪八戒、孔乙己都可以,任何低能的研究者都能用《红楼梦》的高明来反证这个假定的作者之高明。至于综合运用“以曹证贾”和“以贾证曹”,搞成“曹贾互证”,则更是荒谬的。以甲证乙,再以乙证甲,因为A=B,所以B=A;再因为B=A,所以A=B,互为因果,逻辑上不成立,方法上不科学,无需多论。
陈维昭教授诟病“曹贾互证”的论述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追溯其产生根源时,却归咎于中国传统注经学之“实录观念”,并将注经学之“实录观念”与胡适先生的“曹雪芹自叙传”说混为一谈,严格说来,这是有失偏颇的。旧红学索隐派将一大堆不相干史料,去同《红楼梦》书中内容加以附会,“笨伯”一样地探询小说背后隐藏的清宫秘史和作者微言大义的研究方法,确实可以说源自陈维昭教授所说中国注经学传统的“实录观念”和“春秋笔法”,但严格说旧红学索隐方法与新红学的“曹贾互证”方法却没有关系,其间并不存在因果对应。胡适先生提出的“曹雪芹自叙传”说,固然不能说与传统注经学的“实录观念”没有关系,可是更大程度上应来自于近现代文学研究领域中的“自传体”小说观念。陈维昭教授否定以注经学的“实录观念”来研究小说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因噎废食,不宜因反对旧红学的“实录观念”,而对新红学的“自传体小说”观念一概连带否定。狄更斯的《大卫科波菲尔》、奥斯托洛夫斯基的《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都是典型的带有实录性质的自传体小说,这些小说的创作和研究,大概与中国传统注经学的“实录观念”毫不搭界吧。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逻辑关系问题:旧红学的索隐方法确实源自史学的“实录观念”,但不能帮助陈维昭教授通过对新红学“曹贾互证”方法的批判来证明其谬误;用“曹贾互证”来证实“曹雪芹自叙传”是新红学的专利,却与注经学上的“实录观念”没有多少必然联系。固然“曹贾互证”方法具有“反文学、反科学”性质,用来证明史学范畴之“实录观念”可以,却不应因此而否定《红楼梦》本身具有的文学范畴的“自传体小说”特征;不能因“曹贾互证”研究方法此路不通,便认为对《红楼梦》故事源自生活的创作素材的文学研究都此路不通。换句话说,“曹贾互证”研究方法与《红楼梦》的“自传体小说”性质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论《红楼梦》是否作者的生活实录,都不允许用互为因果式的“曹贾互证”伪学术研究来证明或否定。严格说来,陈维昭教授笼统否定“实录观念”的目的,大概并非意在否定曹雪芹的《红楼梦》作者身份,也并非试图否认曹雪芹创作《红楼梦》需要生活体验,似乎是为了弥补曹学关于曹雪芹生活体验证据之不足,转而强调红学研究不要“忽略了作家的审美建构作用”,也就是为曹雪芹可以通过合理虚构方法创作小说寻找恰当一点的理由吧。是的,在任何一部小说尤其是优秀小说的创作中,作家的“审美建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但这决不是说作者可以脱离生活而凭空“审美建构”。鲁迅先生所说的《红楼梦》“正因写实,转成新鲜”一语,准确地阐述了《红楼梦》“审美建构”与生活素材的关系,是精辟的。而当今红学界脱离开作品生活素材对曹雪芹“天才”和“超前”的虚构,却是对陈维昭教授“审美建构”最蹩脚的注脚。
这里很有必要对当今红学界的“造神运动”再多褒贬几句。请看当今许多红学大家的文章和专著,其中都充满了对曹雪芹“思想超前”、“不世天才”的誉美崇敬之词,许多红学家都毫不掩饰地标榜自己是“一生辛苦为芹忙”。红学家们为什么如此交口赞誉曹雪芹?是因为“无限热爱”《红楼梦》!是由《红楼梦》到曹雪芹爱屋及乌的结果。这里面不仅存在着一般的 “以贾证曹”“以曹证贾”或“曹贾互证”方法悖谬,而且还存在诸多自觉或不自觉的无奈心理因素。大家知道,以曹雪芹的身世经历来证明《红楼梦》中的生活,证明作品主人公身上体现的思想文化,几乎就是无能为力的苦差事,也是一项几乎永远无法完成的苦任务;那么红学家们既不想放弃心目中的曹雪芹偶像,又要证明《红楼梦》为其所创,有什么办法呢?办法只有一个,就是无中生有地将曹雪芹装扮为“天才”、“超前”的神!为什么一定要用“天才”、“超前”的形象来装饰这尊神像呢?因为曹雪芹无须生活体验就能“虚构”出《红楼梦》,能够在那个他生活的与《红楼梦》格格不入的时代写出如此伟大小说的人,不是“天才”和“超前”又是什么?这种逻辑关系自不免又陷入了“曹贾互证”的怪圈。
仔细捉摸一下,红学界对曹雪芹的造神之举,与其说是对《红楼梦》的热爱,还不如说是对《红楼梦》研究的无奈。文学界关于小说创作是否需要生活、是否允许虚构的争论由来已久,在《红楼梦》研究中交锋尤其激烈。记得改革开放初期,思想禁锢刚刚打开,红学界的专家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发表谈话、撰写文章,纷纷讲同一个题目——《红楼梦》是小说。难道红学家们过去不知道《红楼梦》是小说,现在才发现《红楼梦》是小说吗?非也,那就显得我们的红学家们太低能了。红学家们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不是刚刚“发现”《红楼梦》是小说,而是运用小说创作允许合理“虚构”的文学法则,来掩饰在曹雪芹身上考证生活素材之无能,并据此为塑造曹雪芹“天才”、“超前”的高大全形象提供装饰金箔。实话说,在这个问题上,陈维昭教授也与其他红学家们同样陷入了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虽然陈维昭教授并没有直接宣扬“天才论”和“超前论”,但文章中对“作家审美建构”与文学源于生活的对立性表述,不能不说是红学家们“虚构”论和“天才”论的翻版。如此研究下去,陈维昭教授也一定会走上“曹贾互证”之路,因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办法能证明曹雪芹脱离开生活如何进行“审美建构”。
文学源于生活,文学创作需要生活体验,这是文学领域不争不易的道理。作家创作中的“审美建构”,也只能是在生活素材积累基础上以“审美建构”进行的整理、提炼、升华而已。实事求是地说,胡适先生当初对曹雪芹的考证,与其说是出于传统注经学中的“实录观念”,还不如说是出于对《红楼梦》反映江宁织造生活的“大胆假设”。红学界(主要是所谓的新红学)所搞的不论是“以曹证贾”、“以贾证曹”还是“曹贾互证”,都是建立在胡适先生的这个“大胆假设”基础之上的伪学术行为。当初胡适先生构建“曹学”之初,就坦率交待自己的研究方法是“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在“大胆假设”曹雪芹就是《红楼梦》作者的前提下,运用“曹贾互证”方法来小心翼翼地求证曹雪芹具有创作《红楼梦》的能力和可能。且不论其使用的“曹贾互证”考证方法是否“小心”,百年红学的一个不争事实是,即使苦心孤诣地操弄“曹贾互证”,也不能支持胡适的“大胆假设”,相反却只能否定胡适的“大胆假设”。这里所说的否定,乃是否定胡适先生关于曹雪芹是《红楼梦》作者的假设,却不等于否定《红楼梦》的“自传体小说”性质,不能作为《红楼梦》创作可以脱离生活,仅凭作者“天才”和“超前”的“审美建构”就能无中生有的借口。
说句不太客气的话,在曹雪芹和《红楼梦》关系问题上,陈维昭教授思考过程中的逻辑关系处理有点混乱。陈维昭教授反对靠“曹贾互证”构建的“实录”曹学,却不反对曹雪芹作为《红楼梦》的“审美建构”者;而曹雪芹的《红楼梦》作者身份,却是凭借“实录观念”由胡适先生“假设”并“求证”出来的。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看待曹雪芹不具备《红楼梦》描写的那样生活体验和素材积累条件这个问题,可能的答案应该只有两个:一是根据文学源于生活的道理否定曹雪芹的《红楼梦》作者身份,二是根据文学创作允许虚构的道理神化曹雪芹的才能,而神化曹雪芹的才能只能通过“曹贾互证”才能实现。这样陈维昭教授就掉进了一个自己设下的陷阱:既要反对红学界“曹贾互证”的“反文学、反科学”方法,又要维护曹雪芹无须生活便可以“审美建构”的权力。这是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真不知道陈维昭教授在自己宏大的红学史研究工程中,如何去处理这个几乎不可能并行不悖的两难驳诘?
《红楼梦》是曹雪芹的“自叙传”出自胡适先生的“大胆假设”,但《红楼梦》作为带有自传性质的小说,却并非新红学靠“曹贾互证”发现的新大陆,而是作品文本和脂批中明确交待的客观事实。《红楼梦》开篇就交待此书故事乃按照石头的“亲历亲闻”、“实录其事”的,“非假拟妄拥者可比”,作者创作此书的方法是“追踪蹑迹”,“不敢稍加穿凿”,创作中唯恐“徒为供人之目而反失其真传”。脂砚斋批语中也屡次出现“真有是事”、“真有是语”的提示,脂砚斋对书中内容“事皆目击”、“不从臆度”的说法也并非空穴来风。陈维昭教授所说“脂评是红学的总源头,实录观念也由它首开其端”,这话恐怕只说对了一半。当今红学界认为《红楼梦》是带有自传性质的小说,固然与脂评的发现研究不无关系,可是胡适撰写《〈红楼梦〉研究》、得出“曹雪芹自叙传”结论之初,凭借的却是并没有脂评的程高本——那时带有脂评的甲戌本《石头记》还没有面世。我们今天抨击“曹贾互证”的伪科学研究方法,所要否定的是“曹贾互证”的产物“曹学”,否定的是曹雪芹的《红楼梦》作者身份地位,而不是要否定《红楼梦》小说本身固有的写实性质。而陈维昭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恰恰出现了逻辑混乱现象,把结论完全搞拧了,不仅没有对曹雪芹的生活体验提出异议,却对《红楼梦》的自传体小说性质提出了质疑,这无疑是舍本逐末、颠倒是非的说法。
任何人都有点王婆卖瓜的缺点,土默热自然不能免俗。正是从以下两点出发:《红楼梦》中的异端思想乃是清初文人士大夫阶层的共同观念,《红楼梦》中的“情种情结”乃是清初情本文化的客观反映,土默热从根本上否定了曹学,否定了乾隆中叶曹雪芹的作者身份,把《红楼梦》作品确定为清初在“晚明文化气脉”延续下的产物。首次提出这个概念的是徐晋如教授,土默热绝对不敢掠人之美。土默热在这个大前提之下,从比较文学研究入手,判定《红楼梦》与《长生殿》作品之间的渊源关系,并将《红楼梦》的故事素材考证为明代江南世族在清初发生的“家难”,“蕉园”十二钗结社做诗的事迹和高士奇在蕉园改建的“竹窗”接驾的史实,从而把《红楼梦》作者推断为《长生殿》的作者——清初伟大的剧作家和诗人洪昇,并将《红楼梦》独特的文学表现方式,推断为戏剧创作手法在小说上的运用。土默热建立的红学新体系,既不否定《红楼梦》作为写实性或自传体小说的性质,也不否定《红楼梦》创作需要作者高超的“审美建构”,充分体现了《红楼梦》源于生活并高于生活的文学本质特征。这大概与陈维昭教授抨击“曹贾互证”的研究思路并不矛盾,与徐晋如教授“晚明文化气脉产物”的结论不谋而合,但却与红学界对曹雪芹“凭空虚构”或“审美建构”的认知绝不能并立,更不能相容。孰是孰非,其中之逻辑关系耐人深思。
近几年,红学界对土默热红学先后出现过两种有趣的评价:首先是香港某自命不凡的学者,信口雌黄抨击土默热红学是“蔡元培、潘重规等老索隐派的新变种”。及至人们通过研究土默热的考证材料,发现土默热的研究并非使用索隐方法后,这种论调自然不攻自破了。嗣后又有大陆某红口白牙的红学权威,枉顾事实攻击土默热“另立山头”,意在推翻“曹学”成说,构建“洪学”,不过是胡适红学的“旧瓶装新酒”而已。当今红学界有一种现象很有意思,那些自诩新红学传人的专家学者,自“文革”期间阶级斗争红学流行之后,都仍旧吃着胡适先生的草,挤着曹雪芹的奶,却不敢光明正大地坦承自己是在胡适学说基础上著书立说的,反而习惯性地对胡适学说说三道四;用俞平伯老先生的话说,他们“虽然都是胡适的徒子徒孙”,却批判胡适“相沿成习”。他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把胡适拎出来作为向别人发射明枪暗箭的口实,对土默热的态度也不过是这种灰暗的惯性心理作怪而已。岂不知这种攻击不仅于土默热红学毫发无损,却对自己赖以安身立命的胡适“曹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胡适不存,“曹学”安在?射向别人的箭却洞穿了自己存身的堡垒,反而使自己的“曹贾互证”之“反文学、反科学”面目大白于天下。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可不哀哉。
陈维昭教授认为:“一九七八年之后,索隐红学与曹学出现了合流的局面。一方面,索隐红学及时吸收曹学的最新成果;另一方面,曹学更加关心《红楼梦》中的曹家本事,并且对胡适于二十年代提出的李煦家事说展开全面的研究。在这些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时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以贾证曹’或‘以贾证李’的做法。一些学者的红学研究已经无法用索隐红学、考证红学或实证红学来指称了。如王关仕、郭卫、孔祥贤、皮述民、柳存仁诸先生的研究,他们的研究中相一致的地方则是实录观念。”在陈维昭教授列举的这些具有新旧红学合流特征的研究者之外,最著名的典型事例乃是某大作家的“秦学”和某三姐弟的“解梦学”,他们一方面继承了胡适新红学的曹雪芹作者说,另一方面又把曹雪芹与清宫秘史关系的附会搞得比旧红学还要深入彻底、惊心动魄。这其实是在以虚构手法写小说,是这些研究者匪夷所思的“审美建构”成果,是以“反文学、反科学”的手法搞《红楼梦》研究的必然产物。土默热红学生不逢时,几乎就是在这股新旧红学合流的污泥浊水环境中呱呱坠地,在红学界“群殴”、“消毒”的大行动过程中,被捎带攻击为“索隐派新变种”或“走胡适的老路”,本不足为怪,这还应该算是红学界兖兖诸公不良心态下客气的说法呢。
土默热是否“索隐派新变种”无需争辩,因为蔡元培、潘重规都是名重一时的大学者,土默热虽然从来就对索隐红学不感兴趣,并自觉注意不使用索隐手法研究《红楼梦》,但对这些大专家学者还是尊重的,从来就不敢在学术界与他们比肩而立。对土默热是否意在推翻“曹学”另构“洪学”,穿自己的新鞋走胡适的老路,倒确有认真辨析一番之必要。土默热对胡适大师也向来是尊重的,尽管对他首创的曹雪芹作者说和随后衍生的“曹学”发动了严重攻击,却尊重他关于《红楼梦》是作者“自叙传”和“自然主义作品”的基本判断,土默热红学关于《红楼梦》作者和创作素材的研究,某种意义上说是沿着胡适先生的“写实小说”思路,另起炉灶重新进行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亦无不可。但是,土默热的治红方法与胡适先生及其继承者们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陈维昭教授的认知,胡适“曹学”之所以是“反文学、反科学”的,其根本症结在于“曹贾互证”,那么土默热红学是否也是“洪贾互证”的产物呢?显然不是。土默热在研究《红楼梦》创作素材时,不论是对“《长生殿》案件”、“洪昇家难”的考察,还是对“蕉园十二钗”、“竹窗接驾”的证实,都是以翔实的历史和文学资料,去考证《红楼梦》的创作依据和作品取材。这种证实是文学范畴的、单向的和客观的,没有“猜笨谜”式的“笨伯”附会。土默热的研究内容有“以洪证贾”的成分,却绝没有“以贾证洪”和“洪贾互证”式的“反文学、反科学”悖谬。
平心而论,土默热红学并非时下非常流行的“翻案文学”研究的一部分,也不是新旧红学合流趋势下的标新立异之举。土默热红学的主旨不在于推翻曹雪芹的作者身份,而在于推翻以往依据曹雪芹而对《红楼梦》做出的乾隆盛世背景下的解读。土默热研究中注重使用的不是“实证方法”,而是注重对《红楼梦》作品思想来源、文化传承的时代和社会判断,是如何按照“晚明文化气脉”来正确解读《红楼梦》这个根本问题。实话说,按照传统红学(不论新旧)来解读《红楼梦》,都会使“红学愈昌,红楼愈隐”,“红学家说的愈多,《红楼梦》愈显其坏”,俞平伯大师对百年红学的基本判断,就是“一切红学都是反《红楼梦》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一门自诩的“显学”,与其研究本体背道而驰的怪现象?俞平伯先生认为:“我看红学这个东西始终是上了胡适的当”。上了胡适的什么当?当然是曹雪芹作者说的当;按照曹雪芹和他的家族史“实录观念”去解读《红楼梦》,就是“反文学、反科学”、“反《红楼梦》”的伪学术,其错误根源不在于选错了《红楼梦》作者,而在于读错了《红楼梦》的作品时代,这正是土默热下决心拨乱反正的根本目的所在。
土默热红学研究的注重点,不是从一些洪昇与蕉园姐妹的琐屑资料出发,按照 “洪贾互证”的方法去搞繁琐考证,而是从《红楼梦》的思想源流和文化传承大处着眼,从清朝初期江南士大夫阶层共同的思想特征和文化宗法,高屋建瓴地去研究《红楼梦》是“晚明文化气脉的产物”,是“小说化的水磨腔和故事化的梅村体”。一句话,土默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红楼梦》作者究竟是曹雪芹还是洪昇问题,而是《红楼梦》究竟是清初“末世”思想文化产物还是清中叶“盛世”思想文化产物的宏观层次问题,概言之,是我们是否真的读懂了《红楼梦》这个根本问题。说这个问题是《红楼梦》之本,红学之本,应不为过。土默热红学是否是胡适红学的“新变种”,其研究方法是否“旧瓶装新酒”,按照土默热红学去解读《红楼梦》,是否会使《红楼梦》“更显其坏”,无须土默热在这里嗷嗷不休,还是留待芸芸众生和悠悠历史去验证吧!就此打住。文中不妥之处,敬请陈维昭教授见谅,当然也欢迎朋友们批评和辩驳。
2009年清明节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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