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父母双方都想放弃女儿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父母离婚十多年后

原先经法院调解

随母亲生活的14岁女儿

突然提出要跟父亲生活

但父亲却因组建了新家庭

拒绝了这一请求

为此
女孩的母亲
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法庭……
对于这起父母双方均欲放弃
未成年女儿抚养权的特殊纠纷案件
法院会如何判定?

离婚十多年后

母亲起诉变更女儿抚养权

  2005年,张斌与葛小娟相识并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小雨。遗憾的是,因感情不和,两年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雨跟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母亲自理。
  两年后,张斌再婚并生下一个儿子。葛小娟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常年在淮安等地打工,小雨跟随外公外婆在江苏启东一起生活。
  2011年6月,葛小娟以小雨的名义为主张抚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张斌每月负担小雨生活费400元,并承担教育费、抚养费的一半。之后,小雨以生活开支较大为由,诉至法院提高了抚养费。
  2019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但遭到张斌拒绝。同年8月,葛小娟以小雨坚持要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到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法官:离婚后请把

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葛小娟长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尽抚养义务。现小雨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
  此外,相比于葛小娟,张斌居住生活在启东市区,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变更由张斌抚养。张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小雨目前的生活状态、实际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其跟随父亲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父母是孩子最信赖的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法官表示,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是每一位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
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
在婚姻法等现行法规的基础上
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条解读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此外,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算点从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没有随之变更。民法典中的规定,直接明确了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尊重他们的意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表述中,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中,使用了“直接抚养”而非之前《意见》中的“随某方共同生活”,这种文字表达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大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这一概念有了更明确的认知。
那么,哪些情形下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
希望广大父母牢记: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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