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撤销许可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最高法:撤销许可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在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进行管理,但是每一种手段都有其不同的特点。行政许可是事前管理,例如老百姓盖房子、使用土地等行为都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如果某些行为应当取得许可而当事人未取得许可,那么就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那如果当事人在取得行政许可时使用了不正当手段,该行政许可被撤销了,这属于行政处罚吗?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曹先生是城市居民,但是为了能在农村买房,曹先生从村民手中购买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委托村委会用村民名义申请用地,于2000年骗取了《建房许可证》。在2013年行政机关要对该村子进行征收,在对土地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了曹先生的违法行为,于是作出了撤销该《建房许可证》的决定。曹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在该村生活了十多年,行政机关现在进行处罚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而行政机关认为该案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
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行政机关撤销《建房许可证》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被诉撤证决定,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并非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故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其实行政机关的纠错行为应当分为错误是行政机关自行造成的还是因申请人弄虚作假造成的。如果是前者,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地撤销。而本案中原告的手段违法,行政机关可以撤销。
以上是关于撤销许可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如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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