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愚蠢的智慧

作者=苏则
来源=读嘉
一、法家是法治的创始者吗?
今天我们来聊聊诸子百家中的法家。 我们讨论先秦法家思想,主要以两部书入手:《韩非子》和《商君书》。 《韩非子》的作者是韩非,没有太大疑问;《商君书》的争议比较大,但一般认为成书于战国晚期至秦朝年间,虽说未必为商鞅原著,但确实反映了商鞅及其信徒的思想观念。 韩非和商鞅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前者是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后者是法家思想最重要的一个实践者。
提起法家,很多人会有一个印象:法家是讲法治的,其他各家都是讲德治的,法治进步,德治落后,所以法家是进步的。 但这个观念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法律”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家“发明”出来的。
我们翻阅《商君书》和《韩非子》可以看到,这些法家人物,谈论的不是“创造法律”,而是“改变法律”,是“变法”,换句话说,在他们之前,周朝和华夏诸侯已经有了古老的法律了。 《商君书》的第一篇,题目是“更法”,内容是商鞅和其他几位秦国的大臣的争论。 商鞅提出,只要国家可以富强,就不必沿用古法;反对商鞅的两位大臣则称“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依据古法就好。 换句话说,双方都不反对依据法律治国,差别只是在是用新的法律还是旧的法律而已。 我们翻检《国语》、《左传》等史料,也可以看到,在春秋时代,管仲、子产等人早已有了以法治国的实践,而孔子这样的儒家人物对这些人的评价还很高。
所以很明白的是:韩非、商鞅这批法家人物,不是法律或者法治的创造者,而是新法的创造和鼓吹者;如果我们站在旧法的角度来看,他们反而是破坏者。
二、法家的思想源流——极端的功利主义
法家何以要破坏旧法,鼓吹新法? 我们来探究一下他们的思想源流。
读过《韩非子》,我们可以知道,韩非之前,法家有“法、术、势”三大派别:申不害注重“术”,也就是君主控制操纵臣民的帝王术;慎到注重“势”,也就是君主对臣民单方面的无限权力;商鞅注重“法”,主张以推行法律的方式强化君主权力。 此外,根据《史记》的《老子韩非列传》,可以知道,韩非是李斯的同学,他们都在荀子那里求学① ,而荀子是战国后期儒家的代表人物。
看这么一串人名,法家的源流似乎颇为杂乱,不容易整理。 但若考究上述法家相关人物的生平,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共同点。 这就是:这些人和当时的三晋地区都有很深的关联。
所谓三晋,就是魏、赵、韩三国。 东周时代,旧有的封建秩序逐渐崩溃,暴君和乱臣纷纷登上历史舞台。 晋原先是一个诸侯国,为晋公统治,但到春秋末期,晋国的权柄逐渐落在了三个世卿,即魏子、赵子、韩子的手上,公元前376年,三家世卿撕破脸皮,瓜分了晋国,史称三家分晋,是战国时代的开始。
三家分晋:魏、赵、韩三国
韩非本人是韩国贵族。 申不害是郑国人,但后来郑国为韩国吞并,申不害是在韩国发迹的。 慎到是赵国邯郸人。 商鞅早年在魏国为官。 法家在战国时期还有一个比较有名的代表人物是李悝,他是魏国安邑人。 李斯倒不是三晋人,他来自楚国,但他和韩非一起受学于荀子,而荀子则是赵国人。
如前所述,法家代表人物绝大多数与三晋渊源甚深,如果说这只是偶然,可能性很低。 这提示我们:法家的产生和当时三晋地区的文化政治环境是很有关系的。
我们可以对照一下鲁国地区的例子:鲁国公族的始祖是创制周礼的周公之子伯禽,开国时就以严守礼制著称② 。 于是最重视周礼的儒家起于邹鲁之地,儒家的代表人物也多来自此地,或活跃在这些地方——荀子是个著名的例外,而他的思想也与传统邹鲁儒家存在差异。 直到数百年后,楚汉相争的时代,鲁国仍然是最能坚守儒家道义的地区,刘邦击败项羽,忠于项羽的鲁国坚持到最后才投降③ 。
三晋的文化政治环境有什么特殊之处呢? 前面介绍过三家分晋,这是旧有的封建周制崩溃的重要标志,也是春秋到战国的分界点。 魏、赵、韩三国的君主,因一己私欲,破坏封建旧制上位,属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僭主”,缺乏正统性,依赖权谋暴力,因此容易赞成和推行鼓吹“新法”的法家思想。 魏王是中原诸侯中最早称王,试图和周天子平起平坐的一个;李悝在魏国的变法,也是法家变法的最早实践之一:这都是历史的旁证。 可以说,当时的三晋地区,是旧有的封建制度发生较早、较严重的崩溃的地方。
这种地域政治环境如何影响了当时三晋的思想潮流呢?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竹书纪年》。 《竹书纪年》是后人在公元279年,盗挖了战国时期魏襄王的墓葬时发现的。 这部书是魏国的史书,记录时期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一直延伸到魏国。
《竹书纪年》
这部史书在后世史学界引发了轩然大波,用“毁三观”这样的当代语评价它,一点也不夸张。 它有什么特殊之处呢? 我们或多或少都知道一些五帝时期的历史传说,知道在尧舜的时代,尧没有把帝位传给没出息的儿子,而是传给了舜;而舜也没有把帝位传给没出息的儿子,而是传给了禹,这就是所谓的“禅让”,是儒家歌颂的“天下之至公”,这些传说主要来自儒家整理的上古史料《尚书》。
但《竹书纪年》的说法,则和儒家的说法完全不同,它认为,和平高尚的尧舜禅让是不存在的,舜把尧囚禁了起来,夺走了他的帝位,还不让尧的儿子和尧相见。 除了这一点,《竹书纪年》还有一些和其他古代史料不同的地方,而这些描述大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血腥残酷,为了争夺权位,没有道德可讲。 法家著作《韩非子》的《说疑》篇,就采用了这种尧舜夺权的描述④ 。
也许有人会问了:“那么,究竟哪一种说法才是历史的真相呢?”其实这是无从考究的。 世界各民族的上古史,往往就是史实和传说相交织,尧舜禅让固然是传说,尧舜夺权也是传说。 而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尧舜禅让的说法在先秦比《竹书纪年》普遍得多;《尚书》也要比《竹书纪年》成书更早、更可靠一些。 但重要的倒不是真相是什么,而是在这些不同的历史描述后面,我们可以看到《尚书》和《竹书纪年》反映的不同的历史观。
考察其他古老民族的历史传说——如希伯来人的《旧约》——可以看到一些在历史上无从考证,但显然注入了古人的道德理想或者道德期望的传说。 比如说某某人平生行善积德,最后得到好报;某某人恶贯满盈,遭到恶报。 这是一种道德化的历史观。 《尚书》的历史观,如尧舜禅让等等,也是这样的。 而《竹书纪年》则是去道德化的历史观,极端功利化的历史观,类似现在流行的“阴谋论”的历史,这反映了当时三晋地区的一个思想取向。 譬如,现在有些人相信:“慈善家只是为了沽名钓誉,收取更大的利益”、“希特勒现在遭到批判,只是因为他打输了战争,如果他打赢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可能就会被当做伟人歌颂”,这些说法实际上反映出的是他们自己功利至上的价值观。
三晋的僭主们本身是依靠夺权上位的,自然更倾向于否定道德化的“禅让”:如果古人就是功利的、没有道德的,为了权位可以不择手段的,那么我这么做,也是理所应当的了。 这种极端功利的思维后来浸透了中国的政治史。 五代十国期间,有个军阀说出了实话: “天子宁有种耶?兵强马壮者为之尔” ⑤ ,只要有暴力站台,就可以做皇帝。
战国时期,三晋地区抛弃道德、极端功利主义的思想潮流,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出发点。 我们比较战国之前的旧法,和法家推崇的新法,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春秋时代管仲的旧法法治,上来就强调“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是万万不可忽视的⑥ ,但商鞅和韩非的新法法治呢? 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都是国家的蛀虫,无益于君主保持权位、增加财富,非毁灭去除不可⑦ 。
三、奴役的平等
我们下面以《韩非子》和《商君书》为例,具体看看法家推崇的法治是怎样的,是不是真的是我们需要追求的法治。
商鞅、韩非这批法家,改革旧法,首先从打击贵族开始。 我们中国,经过两千年的君主专制统治,已经没有真正的贵族传统了。 现在中国人一听到“打倒贵族”两字,就很开心,觉得就像打倒地主,瓜分田地那样,实现了“均贫富”,人人平等的理想。 那么我们就要看看,法家强调打倒贵族,是不是真正为了平等? 我们翻清代王先谦整理的《韩非子集解》,前两篇《初见秦》、《存韩》是一些具体的时局评论,且有一部分非韩非所作;第三篇《难言》,说的是游说君王有多么不容易。 这几篇都和法家主干理论关系不大。 第四篇《爱臣》才进入正题,讲的就是要削弱贵族和臣民。
我们来看看韩非子的逻辑是什么。 他首先提出一个价值观: “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 。 翻译成现代汉语,意思就很明白了:世界上什么都不如自己重要,什么都不如权势权位尊贵。 这显然就是极端自私的功利主义的立场。 从这个立场出发,君主和臣民是零和博弈,他们的利益是相对立的⑧ 。 作为君主,为了保证自己的权位,就要压制周围贵族、臣民的力量,因为“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 ,贵族臣民有了力量,就会威胁君主的统治。
韩非接下来用具体历史来验证他的观点: “昔者纣之亡,周之卑,皆从诸侯之博大也”。 如果让法家之外的思想流派来阐释纣王的历史,一般都是说:纣王是独夫、是暴君,过度集中权力,不尊旧法,不尊重贵族和臣民,所以他失败了。 孟子甚至认为,对于这样的君主,贵族诸侯就算是杀了他,也不算是犯弑君之罪⑨ 。 而韩非的阐释和他们是完全相反的:纣王就是因为还不够暴君,不够专制,不够集中权力,所以才会失败;这个潜台词是:如果纣王进一步集中权力,那么即使他再怎么骄奢淫逸,诸侯也不能最后推翻他的统治。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历史观完全无视传统道德,是赤裸裸的暴力决定论,这和我们前面所说的《竹书记年》的历史观,是一脉相承的。 我们也可以看出,韩非打击贵族的“初心”,也完全不是为了平等和公正,恰恰是为了集权和私心。 法家打击贵族,不是为了平民的利益——他们对于平民也是极为严苛的——只是因为平民容易治理,强大的贵族却会影响君主的专制,所以要先对付贵族。 这种专制强权造成的所谓“平等”,托克维尔曾以“平等的奴役”形容之。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指出: “世界上所有社会中,长期以来一直最难摆脱专制政府的社会,恰恰正是那些贵族制已不存在和不能再存在下去的社会” 。 区别在于,托克维尔的法国是到十八世纪末的大革命才摧毁了贵族制,而中国在近两千年前的秦汉时代就完成了这一进程。
托克维尔及其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
又有人说:比起之前的思想流派,法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主张实行“公法”,统一国内法律,这是讲求公平正义,是进步的。
法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是不是为了公平正义呢? 我们再来看看《韩非子》。
《韩非子》第六篇《有度》着重讲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但几乎完全没有提公平正义之类。 韩非推崇法律和法治,理由主要是这几点:
第一,法治有利于国家富强——这仍然是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⑩ 。 有人会问:“国家富强,不也很好吗?”——那恐怕是你对法家的“强国”有什么误解。 《商君书》的《弱民》篇说得很清楚: “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法家所谓的“强国”,指的是君主可以控制的资源和力量强大,和民众物质精神上的幸福是完全没有关系,甚至还是有害的。 所以在商鞅和韩非的理论中,在秦朝的法治实践中,都有愚民弱民的措施:一方面用重税榨取民众的财富,一方面控制民众的思想。
第二,统一法令可以使权力集中在君主身上。 法家主张“公法”,主要是为了消灭“私法”和“私义”。 消灭私法,是为了把权力从地方和贵族身上夺过来,集中在君主手上。 消灭私义,是因为个人间的情义会影响君主对臣民的直接控制⑪ 。 当然法家也认为,采用公法可以消除奸臣。 但这里的所谓奸臣,不是我们现在一般理解的,道德意义上或者法律意义上贪污腐败的奸臣——前面说过,法家是去道德化的——而是功利意义上的奸臣。 简单地说,凡是可能影响君主权位的臣子,都算“奸臣” ⑫ ,所以《韩非子》把得到民众支持和欢心的臣子,也算作是“八奸”之一——臣子一旦得到民众拥护,就会影响君王的威信。
第三,统一法令,是专制国家的技术需要。 中国的专制历史太长了,以至于很多中国人都觉得专制的体制是一个“自古以来”,非常自然地形成的一个东西。 其实不然。 封建主义的分权和自治才是年代更为久远,更为自然的体制。 君主要专制,除了要克服贵族和地方上的势力之外,还要考虑到专制统治的可能性。 韩非就指出,君主要凭借一人的精力和智慧,管理地方上一切事务,这是难以做到的。 欧洲、日本,包括周代的中国,因此都要把土地分封给贵族,让他们自行管理。 为了克服这个治理上的技术问题,韩非才提出了法治⑬ 。 用统一的法律代替国君处理政务,那么“独制四海”的专制就成了可能。
总之,法家的法律实际上是方便君主实施专制统治的技术工具,类似于希特勒和苏联的户籍管理和告密制度。 隋唐期间,日本皇室曾试图加强自身权力,效仿中国的中央集权制度,他们规划的新制度,就叫做“律令制度”(“律”大致即刑法,“令”大致即行政法)。 他们很敏锐地看破了中国中央集权的技术核心。 日本学者日富谷至曾著《文书行政的汉帝国》,在他眼里,汉帝国的专制统治就是用法令文书的技术基础支撑起来的。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法治,只不过是他们为君主策划的,巩固权位、加强专制的手段——“帝王术”之一。 重视君主权势的慎到和讲究操纵臣下的权术的申不害都被公认为法家,但他们就不强调“法”的重要性。 “法”既不是法家的思想源头,也不是法家的学说核心。 称他们为法家,是有些名不副实的,他们准确的名字应该是“帝王术家” 。
后世帝王多以阳儒阴法治国,三国时期表面仁厚的帝王刘备在临死时希望儿子阿斗读的却有许多是商鞅、申不害和韩非的著作

正因为法家的法治只是单方面压制臣民的帝王工具,而无“法的精神”,中国后世君主虽以法家思想治国,司法执法却野蛮腐败不堪。 法家帝王术的内核,倒十有八九被后世的专制君主完整继承下来,浸渍在中国历史和文化中。 举个例子,《韩非子》有个理想:“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⑭,要让民众觉得,功劳都是君主的,过错都是臣子的。 而现在中国人往往还有“皇帝是好人,都是奸臣的错”这样的思维——我们在很多情况下还被韩非子牵着鼻子走呢。

四、 为法自弊的法家人物
我们前面说,法家思想源于无视道德的极端功利主义。 但即使是从最庸俗的个人功利的角度来看,法家的代表人物也是非常愚蠢的:他们追求极端功利,结果玩火自焚,自己的性命也被君主“功利”掉了。
三晋是法家思想的源流地,结果在战国七雄中,这三个国家最早被奉行法家之术的秦国吞并。 在三晋之中,韩非的祖国韩国首当其冲。 韩非为了挽救祖国的命运,前往秦国游说秦始皇(当时还未称帝)。 秦始皇喜爱欣赏韩非的学说,于是根据韩非信奉的功利主义,决定首先毁灭长期对秦国温顺臣服的韩国,然后实行韩非倡导的斩草除根的帝王术,以“法律”的借口弄死了韩非本人⑮ 。 韩非终于找到了真正能够理解和实践他的思想的君主,而他的思想实现的时刻,就是他自己毁灭的时刻。
帮助秦国的法家人物,都得到了类似的下场:商鞅在秦国推行新法,帮助秦王加强对社会和民众的控制,其中有一条法令是:“住店的人没有证件,店主要连坐判罪”,后来他被诬陷谋反,逃命的时候,发现因为他制定的法律,没有客舍敢于收留他,只好哀叹:“哎呀,我制定新法的祸害竟然到了现在的地步!”商鞅发明的严刑峻法最后落到了自己头上,最终被秦王捉住五马分尸,全家被杀⑯ 。
李斯以法家理论辅助秦始皇,劳苦功高,但在法家理论里,君臣就是潜在的敌人,位高权重的臣子就要及时除去,以免夺权的祸患。 李斯因此遭到了秦二世的猜忌和赵高的陷害,在秦国酷刑的折磨下只好认罪,被判处腰斩于首都咸阳街头,夷灭三族。 李斯死到临头才意识到自由民的可贵,和儿子抱头痛哭,后悔莫及地说:“我现在想和你一起再回老家,牵着黄狗去打兔子,也办不到了。”他们的命运非常悲惨,但仍然不能不说:这是他们自找的。
商鞅、韩非、李斯生前津津有味、兴致勃勃地为他们幻想中的帝王精打细算,清理潜在的危险,结果当然是自己也被清理得一干二净。 但他们愚蠢的智慧,至今还以“大秦帝国成功学”、“曹操的领导术”之类的帝王权谋书籍的形式流传下去。 如果动物界里有一些野猪津津乐道于《野猪的驯养技术》和《猪的饲养和屠宰技术》,大概就相同于人类中法家思想家及其粉丝:他们自以为非常智慧,其实极其愚蠢。 历史已经一再为我们证明了这一点。

注 释
①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韩非)与李斯俱事荀卿。”
② 《史记·鲁周公世家》:“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後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後除之,故迟。」太公亦封於齐,五月而报政周公。 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
③ 《史记·项羽本纪》:“项王已死,楚地皆降汉,独鲁不下。汉乃引天下兵欲屠之,为其守礼义,为主死节,乃持项王头视鲁,鲁父兄乃降。始,楚怀王初封项籍为鲁公,及其死,鲁最后下,故以鲁公礼葬项王谷城。”
④ 《史记·五帝本纪》正义:《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 《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 《史通·疑古》:《汲冢书》云,舜放尧于平阳。 《竹书》、《汲冢竹书》即《竹书纪年》。 《韩非子·说疑》继承了这种描述:“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而天下誉之。察四王之情,贪得人之意也;度其行,暴乱之兵也。然四王自广措也,而天下称大焉;自显名也,而天下称明焉。则威足以临天下,利足以盖世,天下从之。”
⑤ 《新五代史·安重荣传》
⑥ 《管子·牧民》:“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⑦ 《商君书·勒令》:“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韩非子·忠孝》:“天下皆以孝悌忠顺之道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顺之道而审行之,是以天下乱。”
⑧ 《韩非子·孤愤》:“臣主之利与相异者也”。
⑨ 《孟子·梁惠王章句下》: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⑩ 《韩非子·有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⑪ 《韩非子·饰邪》:“必行其私,信於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罪沮,人臣之私义也。”
⑫ 《韩非子·解老》:“奸起,则上侵弱君。”《韩非子·忠孝》:“今有贤子而不为父,则父之处家也苦;有贤臣而不为君,则君之处位也危。然则父有贤子,君有贤臣,适足以为害耳,岂得利焉哉?”
⑬ 《韩非子·有度》:“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
⑭ 《韩非子·主道》
⑮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李斯、姚贾害之,毁之曰:“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王以为然,下吏治非。 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
⑯ 《史记·商君列传》: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 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 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
⑰ 《史记·李斯列传》: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 ……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参考文献
1、 《韩非子集解》 王先慎著 / 中华书局锺哲点校
2、《商君书》 / 中华书局石磊译注
3、《史记》司马迁著/中华书局
4、《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王国维著/辽宁教育出版社
5、《国语》左丘明著/上海古籍出版社
6、《管子校注》/中华书局黎翔凤校注
7、《旧制度与大革命》[法] 托克维尔 著(L'Ancien régime et la Révolution 译者: 冯棠)/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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