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能否主张对方赔偿律师费?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63期文章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索时,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通常选择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律师费作为维权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呢?本篇从实务出发,简要介绍可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以及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供大家在诉讼或仲裁中更全面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一、主张赔偿律师费的主要依据(一)法律等明文规定:特定案件类型才支持律师费主张基于部分案件的特殊性,法律法规等对律师费的负担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序号案件类型主要依据1信息网络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知识产权类侵权著作权、商标及专利的相关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3深圳市劳动纠纷案件《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4仲裁案件(一般情况)仲裁规则等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6虚假、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15条7环境诉讼、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4条从前面的简要梳理可知,只有特定的案件类型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主张赔偿律师费支出。前述列举的案件类型中,对于主张者的身份亦有特殊限定,对于可赔偿的额度也做了限制。政策制定者的考虑在于,既要让债务人因自己的行为承担对方合理支出的维权费用,以此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而且部分案件类型带有公益性质,由侵权人/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的规定会鼓励人们为了公益更积极地维权,也让损害公益的主体承担更大的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又需要有效规制债权人的行为,过高的、不合理的律师费其实是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行为,超出合理范围的,应当自行承担,否则行为人将难以预见其个人行为所需负担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的,即使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及比例,仍可依据法律法规等主张合理的律师费支出。(二)合同约定:一切费用/律师费等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但案涉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主体明确约定的,起诉方也可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这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较为常见。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64号案件中,可看出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律师费,法律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明确约定需要承担律师费的,予以支持】《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第四十七条约定,华龙证券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阙文彬承担。一审判决阙文彬、四川恒康公司承担华龙证券公司已实际支付的660000元律师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事宜,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于涛支付律师费的问题。于涛主张律师费的合同依据为《房屋抵押担保协议》,但案涉《入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大德财富中心的还款责任包括律师费,且大德融汇中心、大德实业公司、郭永强并非《房屋抵押担保协议》的签约主体,《联合还款及担保协议》、《联合还款及担保续签协议》中也未有相关约定。故于涛关于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前述约定方式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律师费等维权支出进行明确,但部分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也应包括赔偿律师费的支出。(三)无规定、未约定但可支持的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律师费,虽然无法规规定,也没有双方约定,也可以酌情予以支持。因为律师费确已实际发生,系实现其民事权利的相关费用,法院会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案件标的等因素综合确定。二、主张律师费应满足的条件虽然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得到支持,但主张律师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约定的律师费必须实际发生虽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相对方负担律师费,但这是对实际产生的支出的一种赔偿,如未实际产生的律师费,则未产生实际的损失,则无法要求相对方承担该笔费用,否则当事人可能会因此而获益,这显然不是法律规定的本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2民终1233号案件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南渤湾公司代彭志斌承担赔偿责任后,彭志斌应赔偿南渤湾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等),但没有第三方向南渤湾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故南渤湾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条件,其主张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其律师费的主张。(二)提供的发票需要证明与案件的关联性当事人很可能因多起纠纷聘请律师,应当证明已支付的律师费全部或部分是与本案有关联的,否则难以区分争议纠纷所涉的律师费的具体金额,因此,仅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并不当然认定该等金额与争议案件的关系。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终128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兴业银行湘潭分行虽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但不能证实是为本案聘请律师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兴业银行湘潭分行要求谭彦、肖谦承担5万元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建议在开具发票之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明确载明案件名称、案号等具体信息。(三)仅提供发票并不能证明律师费已实际交付开具发票只是作为一种凭证,但支付款项与开具发票往往存在时间差,如此一来,无法确认开具发票是在支付款项之前还是之后,是否实际已经支付律师费存疑。因此在准备证据材料时需要同步提供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文件、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银行回单等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579号案件认为,建行平凉分行仅举证证明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向其开具金额为8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该笔费用已经实际支付。对于建行平凉分行主张的律师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建行平凉分行可以在该笔费用实际产生之后,另案解决。这样将徒增诉累,当事人保障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一步到位,因此案件材料的细致准备是否重要。(四)即便没有提供票据支持,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在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主张律师费,且根据案件情况律师费实际产生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依据自由裁量权酌情支持部分律师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6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阿里公司主张百度公司赔偿其合理开支即律师费1000元,虽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到律师在本案诉讼及开庭过程中的法律思维和理性判断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支持了本案诉讼的顺利审理,同时又考虑到本案为常规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复杂程度均相对较低,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亦相对较低,且律师并未实际参与证据保全工作,综合上述因素,本院将律师费酌情判定为300元,亦不再全额支持阿里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此种方式使得起诉方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依赖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而且该等裁量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证明责任等规则,仍建议诉前积极搜集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律师费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并非全额支持律师费,需综合考虑支持的金额等因素法院在确定律师费时,也会进行综合裁量,所以并不是只要在限定范围内的律师费都会全额支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1413号案件中,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物业费即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其权利的费用,但考虑到原告基于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数额,依据律师收费标准支付的律师费用,仅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故支持其律师费数额也应予适度减少。所以,在确定可支持的律师费时,不仅需要考虑原约定的律师费是否超出同行业同地区同类别案件的标准,也需要确定当事人主张的金额被支持的比例(因为律师费的确定有时候有赖于争议标的额),这样将有效规制当事人与律师合理确定律师费。三、律师总结与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将律师费等其他可能发生的维权成本明确约定在违约条款之中,以便后期主张时有所依据;起诉时,需要将可能发生的程序中的律师费都囊括在诉讼请求中,同步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缴费凭证等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的证据材料,需特别留意发票、转账备注中应注明案件信息,以便证明与案件的关联性。当然,被要求支付律师费的主体可以充分考虑该等费用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理性,注意核查律师费是否过高、是否与其被支持的金额的比例相对应等,对于不合理的律师费主张应当提出抗辩。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