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系列(二)公司经营困难的一般情形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37期文章全文共计5039个字,阅读完约需7分钟在了解了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的程序性要件后,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的实体性要件,了解公司解散条件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正确理解前述规定所提及的四类解散公司的情形,明确其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态度,是启动公司解散之诉的必要步骤,因此需要对四类解散公司的情形一一剖析。下面这一案例反映了法院在处理解散公司诉讼时考量的几个重要因素: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仕丰科技有限公司、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摘要:首先,关于富钧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富钧公司权力决策机制长期失灵,无法运行长达七年时间,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僵局情形。其次,关于公司解散是否应当考虑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以及过错。……至于仕丰公司委派的董事张博钦,是否存在违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过错行为、应否承担赔偿富钧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由富钧公司通过另案解决,与本案无涉。其三,关于富钧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富钧公司不仅丧失了人合基础,权力运行严重困难,同时业务经营也处于严重困难状态,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四,关于替代解决途径的可行性。……公司法没有确立解决公司僵局的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现富钧公司的持续性僵局已经穷尽其他途径仍未能化解,如维系富钧公司,股东权益只会在僵持中逐渐耗竭。相较而言,解散富钧公司能为双方股东提供退出机制,避免股东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本团队将重点就“公司经营困难的一般情形”、“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表述进行分析,限于篇幅,本篇将先行介绍“公司经营困难”的一般情形。一、公司经营困难的判断标准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况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经营管理困难是指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1.如公司仅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存在权力运行严重困难的,不符合解散公司条件: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仕丰科技有限公司、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摘要: 首先,关于富钧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如公司仅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存在权力运行严重困难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解散公司条件。……2.如公司业务经营正常,但存在权力运行困难的,仍可能构成公司经营困难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8号)摘要: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林方清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王则远与荆州市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10民终500号摘要:关于楚韵公司提出的楚韵公司资产现价值数千万元,远远超过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且每年均有不菲的租金及物业费收益,公司经营处于盈利状态,不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一说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公司经营是否发生亏损,并非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中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考量标准,楚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其符合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二、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不召开股东会≠无法召开股东会,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是由公司僵局导致的而非股东之间不愿意召开,才构成公司经营困难。此处所指的持续两年以上自指起诉之日前两年或以上期限。(内资)公司未成立股东会,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河北木材贸易中心与中国木材总公司、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冀民二终字第29号摘要:中国木材总公司目前无法了解具体的经营、管理情况,股东之间长期出现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中国木材总公司与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河北木材贸易中心成立之初就没设立股东会,从2002年河北省木材公司破产后,河北木材贸易中心实际处于股东不能经营管理的状况,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权利不能合法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完全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王则远与荆州市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10民终500号摘要:……前两种情形,是指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公司权利机构如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召开,或者即使召开也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状态,即形成公司僵局。本案经二审查明,楚韵公司自2010年11月29日以后未召开过股东会议,截止王则远一审起诉,时间近五年之久;关于楚韵公司上诉提出的未召开股东会不能等同于股东会“无法召开”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所谓“无法召开”是指应当召开而无法召开,其主要表现为“无人召集”或“召集之后没有一个股东出席会议”,按照楚韵公司章程规定,楚韵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12月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而从2010年11月29日以后,作为楚韵公司执行董事的原审第三人钟赶生从未召集过股东会定期会议,故本案中,应当认定楚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三、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股东(大)会决议不只包括50%对50%的僵局,如果某个股东表决权比例超过50%,但是无法超出三分之二,对公司重大事项无法作出特别多数决的(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股东会层面,仍然可能构成经营管理上的困难。深圳市大梧桐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市港兴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广东省沙头角林场、深圳市盐田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粤高法民二提字第7号摘要:大梧桐公司是否存在“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情形的问题。这里所指的两年,也应理解为起诉前两年。从大梧桐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有86%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的表决机制来看,即使港兴公司作为占有85%股权的绝对大股东,但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如没有沙头角林场或盐田城建其中一方的支持,决议将无法依港兴公司的意志获得通过。本案事实表明,在2007、2008年召开的两次股东会前,大梧桐公司均向股东明确了股东会的议题,每次的议题亦均有数项之多,但此两次股东会均未就任何议题形成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讨论议题过程的书面记录亦未形成。大梧桐公司已出现“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形成股东会僵局。四、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从董事层面上看,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关键在于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而非决议内容有效与否或实施与否。如客观上董事会已由某一方控制,其他方无法通过委派董事加入董事会参与经营管理的,公司的内部机构已不能正常运转,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外商投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股东均以委派董事的形式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即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双重职能。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实际上也是投资股东之间冲突,董事会僵局不存在通过股东会予以解决的渠道,应当判决解散公司。福州化学漆厂与福建东海漆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闽民终字第69号摘要:东海公司是外商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化学漆厂和浩信公司均以委派董事的形式对东海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即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双重职能。因此,董事会是否陷入僵局,是判断东海公司是否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形的关键。(一)东海公司董事郑建华与庄孝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长期存在,主要表现在:1、2007年6月10日、2008年4月25日庄孝忠两次主持召开东海公司董事会,均未通知郑建华参加,并由他人冒充郑建华签名;2009年3月24日,庄孝忠以郑建华请假为由,未通知郑建华参加即召开董事会。2、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2303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2011年3月庄孝忠未经浩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自行假借浩信公司名义免去郑建华东海公司董事职务,另委派庄孝忠的胞妹庄秀清担任董事。该案判决确认免去郑建华董事的《通知》无效,东海公司应限期办理恢复郑建华董事身份的变更手续。3、2011年5月,郑建华向东海公司各董事发出公开信,披露公司存在经营性亏损、背负巨额债务等严重问题;2011年8月,郑建华向化学漆厂及其主管部门、相关银行等发函,提出东海公司存在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及董事之间矛盾激化等事实,声明不同意东海公司盲目贷款和高息融资,导致董事间长期冲突和公司信用状况下降。(二)东海公司董事何洸与庄孝忠等人之间也长期存在冲突。自2010年10月起东海公司因银行贷款及向社会高息融资等问题要求各股东增资,引发了董事之间的矛盾。董事何洸要求对东海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贷款资金去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遭到庄孝忠拒绝,之后双方之间围绕贷款与审计产生了冲突。东海公司专门为此召开四次董事会议均未能作出有效决议。以上事实表明,自2009年开始,东海公司董事之间就公司财务状况是否异常、是否应先行审计后再进行贷款或增资事项等产生纠纷,且矛盾不断加剧,至今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有效董事会决议……2009年庄孝忠担任东海公司总经理后,通过非法手段让其胞妹庄秀清进入东海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上形成绝对控制的局面。此后东海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运作、投资规划等事项实际上由庄孝忠一人说了算,董事会形同虚设。……东海公司实际已经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作为东海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已经陷入僵局。由此可知,公司经营困难的一般情形并非由公司盈利与否决定的,而是判断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能否正常运行,公司能否召开决策会议,能否形成有效的决策。除了本篇介绍的一般情形外,公司可能存在其他严重的经营困难情形会导致公司解散,我们将于下周与大家探讨这部分内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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