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EPC工程总承包商保险购买指南
作者简介
孟庆阳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律师助理,建筑学硕士、工程师职称、曾就职于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与上海、杭州、温州等地多个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任职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期间,参与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写《工程总承包业务普遍性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指引》工作,专注于提供工程总承包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
郑冠红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专职律师,常年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专注于各类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的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配套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及修订工作。
编者按: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发展的当前,以EPC工程总承包为例,承包商在对设计、采购、施工实行总承包时,需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这使得EPC总承包商面临着很大的责任与风险,尤其是设计单位转型从事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单位属于轻资产行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而一个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金额可能达到数亿甚至数百亿,一旦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事项,设计单位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
工程保险作为一种控制风险的手段,如能有针对性进行购买,不失为一种可以有效转移风险的手段,但现阶段尚无专门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保险产品,工程总承包商应该如何购买保险产品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本文结合理论和实际现状,对工程总承包相关的保险信息进行简述,并对现阶段普遍保险产品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责任缺口进行提示,最后提出一些给承包商的具体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张建设工程保险的保单签发于1929年,承保的是当时伦敦泰晤士河上建造的Lambeth大桥。工程保单是在原有火灾保险保单的基础上做了一些针对建设工程特点的改动扩展而成。
如今的建设工程保险通常是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在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和使用的全寿命周期中可能出现的物质损失和人身伤亡,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保险。[1]
由下图(引自李慧民、盛金喜、马海骋编著《建设工程保险概论》 科学出版社)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保险体系覆盖整个过程的各参与方,从前期的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到后期的运营使用等各个阶段。
合理购买工程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风险防范作用。例如,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工程在建设期间即投保了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额56亿元。由四家保险公司共保,首席承保人为中国太平保险公司。2003年7月1日凌晨,正在施工中的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浦东南路至南浦大桥)区间隧道浦西联络通道发生渗水,随后出现了大量的流沙涌入,引起地面大幅沉降,导致附近一栋8层楼房发生倾斜,其主楼裙房部分倒塌。由于人员撤出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不仅造成了四号线工程本身的损失,还引起了地面其它建筑的损坏,涉及到第三方责任赔偿。中国平安作为首席承保人,与另外三家保险公司组成共同理赔工作小组,对受损企业和个人逐一核实。在2个月时间内,与68家受损企业、146家居民达成了协议。赔付超过5个亿,对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据调查我国工程领域的投保率仅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在90%以上,现阶段市场主体的工程保险意识还有待提高。[2]
从建设工程保险体系(图)可以看出,EPC工程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足以覆盖包括设计责任险、工程一切险在内的大部分保险险种,而在实践中,工程总承包商能否购买到匹配的工程保险?
为进一步了解目前工程保险市场针对工程总承包实际情况,笔者专门咨询了四家国内主流的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和一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并结合自身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得到以下一手信息(鉴于调研方式及样本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与理论上较为完整的保险体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所咨询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种类非常有限。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上海地区的销售经理表示,去年全年只售出了一份建筑设计责任保险。这家设计单位是因为业主招标要求投标人强制购买设计保险,才选择购买,且只投保了一年期限,该保险产品投保量很少。
另一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表示,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勘察责任保险与设计责任保险,没有单独的监理保险,而对于在职业保险项下是否可将建筑工程管理与造价咨询包含进去,公司还从未做过这方面的案例,并不是很清楚相关风险如何计算。
某家外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方案里面包含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并没有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监理、造价、设备采购等保险。
从以上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目前市场上各主流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一些常规保险。对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虽然部分公司提供此类产品,但是购买的工程单位不多,像造价、咨询类的保险普遍还没有成熟的产品与经验,可供选择的保险种类依然非常有限,承包商较容易买到的三个保险为:工程一切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但现有保险产品叠加后还不足以覆盖EPC工程总承包商所承担的全面责任:例如工程本身的能否实现业主目的的风险,部分EPC项目设备所占的比重较大,双方可能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试运行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但是设备保险往往只能涵盖单个设备本身,多个设备安装之后,整套系统联机运行能否成功风险较大且有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调试周期,但目前没有保险产品可以覆盖此风险,EPC项目中“设计”的风险也存在同样类似的问题,以实现“发包人要求”为目的的设计责任,也并非目前市面上普通的设计责任险所能覆盖的。另外还有合同约定的价款以及支付、总分包合同效力、总承包商的工期延误等问题,也并非保险可以规避。
1、确定保险险种:作为工程总承包商而言,应首先投保法律强制要求的工伤保险,履行法定义务。例如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应当覆盖企业的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兼职工、劳务分包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等等全部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总承包商应优先履行法定强制义务,之后再根据发包人要求和实际情况购买其他商业性质保险。
由于目前缺乏专门针对工程总承包商的保险产品,工程总承包商只能通过不同保险产品进行组合。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为例,工程总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包含设计、采购、施工,且需要为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负总责,理论上工程总承包商至少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应包含建筑设计类保险、采购类保险、施工类保险等多种保险,
此外,承包商应对项目所处的行业和项目情况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例如:铁路总承包项目有专门的铁路建设工程一切险;如果是工业项目,像石油、冶炼等有较大环境危害风险的项目类型,则可以重点考虑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不仅包含设计与施工,还有较大比例的设备采购内容,则可重点考虑自己购买或要求供应商购买设备材料质量保险。
2.确定保险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保险期限、赔偿限额与免赔额、保险单类型、保险条款等。以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为例,工程一切险应重点关注保险期限的结束日期,是以竣工验收合格还是移交业主接受为止。对于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则应关注是采用期内索赔式还是期内发生式、追溯期与发现期如何设置等问题。
3.确定投保方式:目前建设工程保险通常有两种投保方式:各自投保和整体投保。工程总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点以及与保险公司沟通的保险方案费率的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投保的方式。
4. 合理利用保险对项目管理进行优化,减少资金被占用的情况。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如果承包商已采用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则不应再预留保证金。”其它类似的还有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等。
5.提高保险索赔意识与能力。承包商在投标前应当仔细研读承保范围、保险责任等保险合同内容,工程类保险通常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如果工程规模很大或存在特殊情况,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补充条款。再例如发生工期延后需要对保险期限作出相应的延展的情况下,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延期申请,一旦发生了保险相关的事宜,积极进行保险索赔,使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6.谨慎选择保险机构。经笔者了解,目前对于工程造价、项目管理等责任尚不存在直接对应的保险产品(或通过职业责任险投保),可能遇到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费率的核定、保险范围和责任的确定缺乏经验的情况,因此选择一家有经验的保险机构尤为重要。此外,鉴于市场上目前并没有完整的工程总承包保险,承包商可能会采用不同的保险组合方案,而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一部分保障内容相互重复,承包商可以考虑在同一家公司购买保险产品,以便得到一定的费率优惠,同时避免重复投保、超值投保导致的浪费。
7.在签约及履约期间结合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弥补保险责任缺口。根据前文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保险的困境所述,目前市场上工程保险产品组合远并不能完全覆盖总承包商所承担的各项风险,实践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常遇到的例如工期延误、未能满足发包人使用目的、成本管理等等诸多问题,工程总承包商在购买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应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自身责任的缺口,并通过对业主的合同谈判、对分包商及供应商的合同条款设计、对自身履约期间的查漏补缺等方式相互配合,将工程保险所未能覆盖的风险纳入可控范围内。
[1]李慧民、盛金喜、马海骋《建设工程保险概论》科学出版社
[2]李慧民、盛金喜、马海骋《建设工程保险概论》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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