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营范围开票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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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实务中,企业在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时,通常会产生一个疑问,“超经营范围开票”是否违法,或者有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诸如此类的顾忌让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投鼠忌器。为此,企业经营者必须明确一点,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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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范围”不同于企业“经营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明确“发票使用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两个概念是区分企业是否可以超范围开具发票的关键。“发票使用范围”是指某一种发票的可开具范围,比如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开具使用。”“发票使用范围”属于税务方面的专属概念;而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属于企业登记的专属概念。一般企业税会人员在固有观念上会将“发票使用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等同,以至于在“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属性认定问题上产生偏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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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违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对此问题的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而不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精神,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并不违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11年01月1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曾就“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公开答疑。
(二)地方税局层面对此问题的解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票开具的核心要义就是要符合真实业务情况,也就是说,你如果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就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为此,除了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有一些执行口径的解答,具体情况如下:
内蒙古: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业务以外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湖北: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甘肃: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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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风险
(一)在开票系统内可能无法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
企业发生了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而且还可以自行开具。但是,企业自行开具发票时可能会遇到开票系统内没有与经营业务相对应的税率,比如销售废旧电脑,开票系统内无法选择13%的税率。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带金税盘去税务局重新发行,将相关信息授权录入防伪税控设备。可是最终能否给企业发行可能还会看税局是否做了税种和品名的核定。
(二)开出发票后纳税申报出现异常
就目前而言,开票系统内的所有税率都可以选择进行开具,自行开具发票很少会遇到没有相对应税率的情况,企业基本都可以实现发票的正常开具。但是,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会给每个企业核定税种和征收品目,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可能对此设置了和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检查。比如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其本身经营范围就是广告相关服务,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就是广告服务,并没有核定其他内容。如果征收品目和申报表有勾稽检查,那么就算自行开具了3%的销售货物的发票,在申报时候可能系统会提示申报异常信息。这个情况就是纳税人自行开具了销售货物的发票,但是申报表检测到纳税人没有相应的税种核定,不让其填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企业去税务局核定相关的税种和征收品目。
(三)税务稽查的风险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开具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发票,但开具后,会不会给企业带来税务上的风险?会不会引起税务局的注意,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稽查?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更加透明、可查,超出经营范围开票,还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现行的开票系统,需根据开票内容,选择商品名称、税务编号等,在发票中,购销双方以及商品名称都是很清楚、准确的。所以,当开票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时,极易引起税务局的注意。因此,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必须开具超经营范围增值税发票时,请务必保留好相关税务证据:如购销合同、账单等,以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
(四)虚开的税务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纳税人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结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如果虚构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包括开具日期,购销双方的名称,货物服务的名称,金额等票面信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便发票的货物服务在“经营范围”内,都会涉嫌虚开发票,给开票方和受票带来风险。
以上仅为行政法上的“虚开”,对于是否涉嫌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予以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义中的“虚开”,表述为: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具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没有货物销售而开具或者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形式上看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企业在“在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只要满足以下要件,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企业没有“虚开”的故意;(2)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并且发票数量以及金额都与合同相符;(3)国家税款没有因该行为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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