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1-7-29【标题】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21〕69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司法部办公厅【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108/t20210803_433257.html【法规全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8-03 14: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理公证事项,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放开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二、对于继承等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提存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扩大执业区域。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包括此前已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开至省级的地区),于10月底前报司法部核定。司法部办公厅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