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用15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柳城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制用系列之十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
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
作者:赵恒裕
【文书说明】
【附件文书】本文书系两高两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附件文书。
【适用情形】用于办案人员对涉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履行通知其所在单位义务。
【对象范围】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措施种类】包括刑拘、批捕、取保、监居,无拘传。无论人员是否在逃,采取、解除措施都应在五日内告知,但变更强制措施不再另行告知。
【参照执行】被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参照执行。
【履职免责】《通知》已明确,办案人员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实务中已有判例认定民警为告知构成玩忽职守罪。
【参考样式】
附件文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通知书》
【制用要点】
【填写说明】原因填“因涉嫌**犯罪”,强制措施写“被采取/解除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不予告知】以下情形不予告知,但仍应制作文书附卷,在特殊情况未告知栏中注明: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碍侦查的:
(1)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的;
(2)可能导致同案犯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4)其他有碍侦查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告知的:
(1)办案机关无法确认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2)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3)其他无法告知的情形。
3.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使用要求】直接送达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收的,可邀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采取其他方式告知栏中注明。邮寄送达应将邮寄回执粘贴在被告知单位签名处,并注明收件人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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