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解析
小编/曾庆鸿律师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备注: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是诈骗罪的4倍掌握,江西省诈骗罪数额较大为5000元、数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因此,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万元、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200万元.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犯罪标准的2倍掌握。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赣高法【2020】33号),2020年3月9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
(六)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2017版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每再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每再增加两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每再增加二十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每再增加二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每再增加十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每再增加一百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的;
(3)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14〕301号
12.关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提醒:该规定与江西的有矛盾,适用时参照各省级法院的规定。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注:由于合同诈骗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但有的法院参照普通诈骗罪的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个人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应低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合同诈骗的数额,不能以合同标的数额来认定,而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未遂)来认定。但合同标的数额的大小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第二,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共犯,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认定其诈骗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数额等情节,判处适当的刑罚。
第三,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判处轻重刑罚的量刑情节,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节。犯罪数额未达到巨大的、特别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较重的刑罚。
第四,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骗取的物品折算成货币数额时,应以诈骗行为实施时该物品所处的价格体系中的实际价格为折算依据,有国家指导价格的,以指导价格折算;无指导价格的,以同类产品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
五、罪名理解及辩护思路
1.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刑事第224条列举的欺诈手段,也不能立即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用为目的,还得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后有无实际履行行为、对所得财产的处置情况、在违约后有无承担承担责任的表现、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综合判断。来源:黎宏著《刑法学各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版。指导案例:被告人高淑华、孙里海收取他人支付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鑫海公司的房产项目真实存在;认定被告人高华和孙里海非法占有世达公司400万元保证金目的的证据不足;本案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世达公司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得到挽回。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99号。
2.缺乏因果关系。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款项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在收到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来自:山西闫文星合同诈骗案.
4.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所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5.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没有明确要求。1999年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比较,最大限度地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缔约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合同形式更加自由。除了法律明确规定要式合同外,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既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但在合同约定内容完全不存在时,即便以合同形式获得他人财物的,也不属于合同诈骗,只能按照普通诈骗论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03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本案中被告人王贺军虚构身份,以许诺给他人介绍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借承揽工程需要各种费用为名目,利用他人想承揽有关工程项目的心理,骗取各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要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经济活动,“合同”就意味着仅是一个道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可以考虑是否构成诈骗罪。
7.“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这便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认定上的第三个区别要点。“合同”对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利益内容,导致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二是基于合同的保障功能,导致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如果被害人陷入认识而作出财产处理与行为人和被害人订立的合同无关,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甲某诈骗案为例,甲通过隐瞒事实骗取了乙100万元资金。后乙找到甲要求退还被骗财产。甲谎称相关财产已被投资在房地产市场,经协商,甲与乙签订房地产合作合同。后乙发现房地产项目根本不存在,遂向司法机关控告而案发。该案中,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作出财产处理与合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认定诈骗罪。
8.关于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适用冲突把握.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诈骗行为,按照特别法与一般法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诈骗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应代之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排除属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个别案件中穿插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