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前置咋回事?

前几天发表了法之议——税收征管法第88条两前置之感,该文对两前置存在的实务困境进行了剖析。鉴于有读者还是不太明白,现再发文简单介绍下,以飨读者。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发生纳税争议的,相对人应先补交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举个案例吧,税局对甲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令甲公司15天内缴纳税款4000万和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在60天提起行政复议。

但甲公司认为,税务处理决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虚开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重大违法等问题,因此甲公司很不服,欲把税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甲公司不能像一般类型的行政争议一样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是要清税前置或担保前置,清税前置或担保前置后,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还要向适格的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如果税局作出维持或驳回复议决定的,这时候,纳税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换言之,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15天内缴纳4000万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但问题是甲公司账上没这么多存款,此外各种融资也融不到,也没法提供担保。那甲公司没法向法院直接告税局,也没法复议,总之状告无门,其结果,其结果,等待他的是,税局的强制执行4000万税款及滞纳金和构成逃税罪的风险。

后续文章——两前置怎么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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