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前家人拨打120无人接听,急救站被判赔15万,医疗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身边的人不舒服或者发病了,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应该都是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但是在急救站停电造成电话无法接通的情况下,发病或者不舒服的人得不到救助死亡了,救助站需要承担责任吗?去年6月淮安就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

家人发病120急救电话半个多小时无人接听

去年6月27日上午7时左右,陆女士在家中突然发病,陆女士家人从早晨7时左右发病一直拨打120急救电话半个多小时均无法接通。期间,陆女士家人也拨打110报警,警方到达现场拨打120也无法接通。

随后,陆女士家人通过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到急救站,但是,当120急救车在 7 点 50 分左右到达陆女士家中时,医生检查后当场宣布陆女士已死亡。

事后,陆女士家人得知,事发的6月27日上午6时至14时,陆女士所在的区急救站周边故障停电,停电导致 120 急救电话转换装置、分拨电话无法使用,因此陆女士家人上午 7 时许持续拨打 120半个多小时均无法接入急救站的固定电话。

陆女士家人认为,即便停电,作为120急救站,也应该有备用应急电源,正因为120急救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才导致陆女士丧失最佳抢救时机,认为120急救中心与急救站等单位应对陆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赔偿陆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万余元。

随后,一审判决陆女士家人败诉,但陆女士家人并没有放弃,继续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淮安市中院认为,120 急救电话作为院前急救唯一特服急救方式,赋有一定的在危急时刻挽救生命的公共服务职能,急救站作为急救服务的义务机关,应保障 120 急救电话 24 小时畅通,及时履行急救义务。

事发当日,虽然出现了停电的特殊情况,但急救站也承认其具有备用电源等应急保障措施,其对应急保障设备也负有检查义务,但在事发当日,急救站在停电后未能及时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导致陆女士家人长达半个多小时拨打 120 电话无人接听,而且陆女士居住地不属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范围使陆女士丧失了获得急救的机会,所以,急救站具有一定过错。

对于责任比例,因陆女士死后未进行尸检,导致其死亡具体原因以及与急救站过错行为间因果关系、参与度已无法查清。同时陆女士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多年,在发病时,陆女士家人未能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及时救助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比例,淮安市中院确定由急救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急救站赔偿陆女士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59815.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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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站也属于医疗机构吗?

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另外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又可以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5、实践中还存在着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所以急救站需要赔偿陆女士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59815.2 元。

找法网律师评说

我国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原则有一条是: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案例中虽然陆女士死后未进行尸检,无法查清其死亡具体原因以及与急救站过错行为间因果关系、参与度,但急救站作为医疗机构的一部分,没有履行保障120急救电话24小时畅通的义务,因此事故最终定性为医疗事故,这其实体现了我国司法对特殊的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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