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刊 ·正历史】男尊女卑:妻子与鞭子的故事
男尊女卑:妻子与鞭子的故事
一、尼采的鞭子
“你到女人那里去吗?不要忘记带鞭子!”尼采借查拉图斯特拉之口如是说。他还说:“男人在灵魂深处只是恶,女人在灵魂深处只是坏。”
因这一段话语,尼采饱受女性主义者的仇视。其实,尼采只是认为男人的力量与欲望更符合酒神精神。在他的超人哲学里,世上再没有比女性这种只知道时尚、饮食更加浅薄、愚昧的物种。女性的存在只是为了繁衍后代。
必须注意的是,在尼采哲学里,与女性相比对的是超人,而不是普遍的男性。在真实生活中,尼采一生幸亏有女贵族的资助和照顾。
同样,“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孔子的这番话语也需作如是解:“女子与小人”,对比的是君子和淑女。试问:世间有多少男人堪称君子、或配称超人。
在这个意义上考察,孔子与尼采比绝大多数男人更懂得女性,也更尊重女性。尼采的话语之所以使用“鞭子”这一充满暴力意味的字眼,与西方的历史背景相关。在西方大部分的历史上,丈夫一直都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权力来殴打妻子,以“进行轻微的行为纠正”(《西方文明的另类历史》理查德·扎克斯著,海南出版社)。
从右到左依次是尼采、保罗.雷、莎乐美,莎乐美手执鞭子,尼采与保罗驱车向前,目视远方
在道德上,传统天主教会支持丈夫的这一神圣权利。欧洲大部分法庭也对此加以认可。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轻微的行为纠正”?对妻子的暴力可以达到怎样的程度?
罗德里克·菲里普斯在《离婚简史》里指出:“这种暴力行为不得出血”。但以“出血”为标准,首先在医学上不具有操作性,内伤和骨折不一定会出血,暴力的标准难以量化。
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些日常用语,则表现了殴打女人的暴力程度。比如“千万不要指望一头驴子、一个傻子或者一名妻子会做出什么好事来,除非你手里握着一根棍子”。再比如:“好马出自鞭,好妻棍打来”。
因此,菲利普斯从诸多法规和习俗中引出证据:“如果使用棍子,其粗细不得超过该男子之大拇指”。其言下之意,“轻微的纠正行为”的最佳工具是鞭子,如果暴怒的男人不得不使用棍子,那么,对于棍子的粗细则不得不做法律上的规定。
直到清教徒改革时,广泛流行的鞭打妻子才稍有改变。在美国,在新英格兰等清教徒殖民地区,殴妻行为早在1641年便被视为非法行为。而在英国,直到1891年,丈夫对妻子行使鞭打的权利才被正式禁止。
另外,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历史上,妻子和奴隶一样没有公民身份,属于男人的财产,可进行买卖的。到了古罗马晚期,妇女地位上升,并逐渐取得了公民地位,但随着康斯坦丁钦定天主教为国教,新兴教会势力兴起后,妇女地位再一次降到古希腊水平(《古罗马帝国衰亡史》爱德华·吉本著)。
在英国,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卖妻都是合法行为,就像卖一头好母牛那样,妇女经常被丈夫用绳子套着脖子牵到市场上去,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古罗马奴隶市场中等待被拍卖的女性,卖家用鞭子抽地三次以示成交
二、中国的尊卑
在中国一些落后地区,至今仍然存在着殴打妻子的现象。但自先秦以来,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丈夫可以行使打妻子的权利。
家庭伦理属于礼制的范畴,“礼”可由民间自由发挥。在古代,西方很多时期,殴打妻子是被允许、甚至是被赞美的。在中国,至少得不到道德上的支持。
现代中国人将某些地区的殴妻行为认为是“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作祟,是因为于对汉字的“尊卑”缺乏基本的文字常识。
首先,“男尊女卑”并非出自华夏正典,其源出《列子》:“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其次,在古代礼仪中,尊卑是主客之礼,即“自卑而尊人”之礼,至今仍然表现在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上,比如,称对方的父为“令尊”,称自己的父为家父,称别人的妻为夫人,自己的妻为贱内。元杂剧里,无名氏著《举案齐眉》第三折:“虽不曾夫贵妻荣,我只知是男尊女卑。”
由此可知,“尊卑”是礼仪,不是主奴关系,不代表法律和道德地位的高下。在中国古代的大部分历史上,由于一直不存在可自由买卖的奴隶制(可参考中国古代战争中大量的坑杀降卒,即知没有可以买卖的奴隶市场,降卒没有经济价值)。
因此,中国古代妻子的地位,并不等同于西方古代的奴隶。但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史学界“以西方解释东方”的学术倾向,现代人多以西哲的眼光观察中国。
比如,孟德斯鸠、黑格尔认为,中国妇女一是被幽闭于家中,其二是受到父权的专制统治。
就其一而言,在西方经典里,直到文艺复兴以前,几乎没有普通妇女情感生活、劳动场景的描写。而在中国经典里大量地存在。诸如“日出东南隅,照我秦氏楼” “上山采蘼芜,下山逢故夫”“还君明珠双垂泪,恨不相逢未嫁时”……已婚后男女尚有往来,未婚又怎么能隔绝。在《诗经》里,有些时代和地区甚至发展到了“桑林之舞,淫奔不禁”的地步,以至于士大夫提出了“严男女之防”的礼制。
生活在汉末至三国时期的农家女秦罗敷,平日生活以采桑为主
妇女的自由保障主要在于财产,依于《周礼》的汉律规定:妻子离异时妆奁资产可以全部带走。家庭分财产时,妻家之财也不在分割之列。妇女在婚后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有部分私有财产。以现代流行语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其二,因为中国的宗法制,让父权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在西方,父权首先表现在于财产的分配权,对妻子、土地、奴隶均有其处分权力,可收养子女,可买卖妻子。在法律上,只有父亲拥有公民权。比如在古希腊早期,父亲有权杀死和抛弃子女。另外,中国没有公民权这一概念,所讲的是王民、天民,如孟子所言“王者之民,浩浩如也”,以及老子所言的三才:天大,地大,人亦大。妇女、小孩在中国的语言习惯里都是人。
在传统中国的家庭伦理里,“男尊女卑”依法于“天尊地卑”的原理。尊是强调男人的乾德“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卑是强调女人的坤德“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因此,民间才有“女子无才便是德,男子有德便是才”的诫言。
而在实际运行中,尊是虚的,卑是实的。也就是说,父虚而母实,父系而母权。家庭的责任人是父系的男性,而母亲则是实际掌管权力的一方:主持家务、管教子女、分配财产……在《红楼梦》和《醒世姻缘》里均有大量描写。也基于此,中国自古以来即存在着世界诸文明里独有的“惧内文化”,并留下大量的史话掌故。
龚鹏程先生在《论一些关于中国文化的胡说八道》中指出:中国这种父系而母权的情况,过去的研究者视而不见。只晓得拿西方家长制、父权等几个概念和西方的状况去硬套,弄不清“系”与“权”的区别,更未真正理解中国家庭内部的权力运作,故皆谬以千里。
古代绘画中的女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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