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刊 ·正历史】男尊女卑:妻子与鞭子的故事

男尊女卑:妻子与鞭子的故事

一、尼采的鞭子

“你到女人那里去吗?不要忘记带鞭子!”尼采借查拉图斯特拉之口如是说。他还说:“男人在灵魂深处只是恶,女人在灵魂深处只是坏。”

因这一段话语,尼采饱受女性主义者的仇视。其实,尼采只是认为男人的力量与欲望更符合酒神精神。在他的超人哲学里,世上再没有比女性这种只知道时尚、饮食更加浅薄、愚昧的物种。女性的存在只是为了繁衍后代。

必须注意的是,在尼采哲学里,与女性相比对的是超人,而不是普遍的男性。在真实生活中,尼采一生幸亏有女贵族的资助和照顾。

同样,“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孔子的这番话语也需作如是解:“女子与小人”,对比的是君子和淑女。试问:世间有多少男人堪称君子、或配称超人。

在这个意义上考察,孔子与尼采比绝大多数男人更懂得女性,也更尊重女性。尼采的话语之所以使用“鞭子”这一充满暴力意味的字眼,与西方的历史背景相关。在西方大部分的历史上,丈夫一直都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权力来殴打妻子,以“进行轻微的行为纠正”(《西方文明的另类历史》理查德·扎克斯著,海南出版社)。

从右到左依次是尼采、保罗.雷、莎乐美,莎乐美手执鞭子,尼采与保罗驱车向前,目视远方

在道德上,传统天主教会支持丈夫的这一神圣权利。欧洲大部分法庭也对此加以认可。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轻微的行为纠正”?对妻子的暴力可以达到怎样的程度?

罗德里克·菲里普斯在《离婚简史》里指出:“这种暴力行为不得出血”。但以“出血”为标准,首先在医学上不具有操作性,内伤和骨折不一定会出血,暴力的标准难以量化。

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些日常用语,则表现了殴打女人的暴力程度。比如“千万不要指望一头驴子、一个傻子或者一名妻子会做出什么好事来,除非你手里握着一根棍子”。再比如:“好马出自鞭,好妻棍打来”。

因此,菲利普斯从诸多法规和习俗中引出证据:“如果使用棍子,其粗细不得超过该男子之大拇指”。其言下之意,“轻微的纠正行为”的最佳工具是鞭子,如果暴怒的男人不得不使用棍子,那么,对于棍子的粗细则不得不做法律上的规定。

直到清教徒改革时,广泛流行的鞭打妻子才稍有改变。在美国,在新英格兰等清教徒殖民地区,殴妻行为早在1641年便被视为非法行为。而在英国,直到1891年,丈夫对妻子行使鞭打的权利才被正式禁止。

另外,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历史上,妻子和奴隶一样没有公民身份,属于男人的财产,可进行买卖的。到了古罗马晚期,妇女地位上升,并逐渐取得了公民地位,但随着康斯坦丁钦定天主教为国教,新兴教会势力兴起后,妇女地位再一次降到古希腊水平(《古罗马帝国衰亡史》爱德华·吉本著)。

在英国,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卖妻都是合法行为,就像卖一头好母牛那样,妇女经常被丈夫用绳子套着脖子牵到市场上去,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古罗马奴隶市场中等待被拍卖的女性,卖家用鞭子抽地三次以示成交

二、中国的尊卑

在中国一些落后地区,至今仍然存在着殴打妻子的现象。但自先秦以来,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丈夫可以行使打妻子的权利。

家庭伦理属于礼制的范畴,“礼”可由民间自由发挥。在古代,西方很多时期,殴打妻子是被允许、甚至是被赞美的。在中国,至少得不到道德上的支持。

现代中国人将某些地区的殴妻行为认为是“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作祟,是因为于对汉字的“尊卑”缺乏基本的文字常识。

首先,“男尊女卑”并非出自华夏正典,其源出《列子》:“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其次,在古代礼仪中,尊卑是主客之礼,即“自卑而尊人”之礼,至今仍然表现在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上,比如,称对方的父为“令尊”,称自己的父为家父,称别人的妻为夫人,自己的妻为贱内。元杂剧里,无名氏著《举案齐眉》第三折:“虽不曾夫贵妻荣,我只知是男尊女卑。”

由此可知,“尊卑”是礼仪,不是主奴关系,不代表法律和道德地位的高下。在中国古代的大部分历史上,由于一直不存在可自由买卖的奴隶制(可参考中国古代战争中大量的坑杀降卒,即知没有可以买卖的奴隶市场,降卒没有经济价值)。

因此,中国古代妻子的地位,并不等同于西方古代的奴隶。但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史学界“以西方解释东方”的学术倾向,现代人多以西哲的眼光观察中国。

比如,孟德斯鸠、黑格尔认为,中国妇女一是被幽闭于家中,其二是受到父权的专制统治。

就其一而言,在西方经典里,直到文艺复兴以前,几乎没有普通妇女情感生活、劳动场景的描写。而在中国经典里大量地存在。诸如“日出东南隅,照我秦氏楼” “上山采蘼芜,下山逢故夫”“还君明珠双垂泪,恨不相逢未嫁时”……已婚后男女尚有往来,未婚又怎么能隔绝。在《诗经》里,有些时代和地区甚至发展到了“桑林之舞,淫奔不禁”的地步,以至于士大夫提出了“严男女之防”的礼制。

生活在汉末至三国时期的农家女秦罗敷,平日生活以采桑为主

妇女的自由保障主要在于财产,依于《周礼》的汉律规定:妻子离异时妆奁资产可以全部带走。家庭分财产时,妻家之财也不在分割之列。妇女在婚后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有部分私有财产。以现代流行语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其二,因为中国的宗法制,让父权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在西方,父权首先表现在于财产的分配权,对妻子、土地、奴隶均有其处分权力,可收养子女,可买卖妻子。在法律上,只有父亲拥有公民权。比如在古希腊早期,父亲有权杀死和抛弃子女。另外,中国没有公民权这一概念,所讲的是王民、天民,如孟子所言“王者之民,浩浩如也”,以及老子所言的三才:天大,地大,人亦大。妇女、小孩在中国的语言习惯里都是人。

在传统中国的家庭伦理里,“男尊女卑”依法于“天尊地卑”的原理。尊是强调男人的乾德“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卑是强调女人的坤德“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因此,民间才有“女子无才便是德,男子有德便是才”的诫言。

而在实际运行中,尊是虚的,卑是实的。也就是说,父虚而母实,父系而母权。家庭的责任人是父系的男性,而母亲则是实际掌管权力的一方:主持家务、管教子女、分配财产……在《红楼梦》和《醒世姻缘》里均有大量描写。也基于此,中国自古以来即存在着世界诸文明里独有的“惧内文化”,并留下大量的史话掌故。

龚鹏程先生在《论一些关于中国文化的胡说八道》中指出:中国这种父系而母权的情况,过去的研究者视而不见。只晓得拿西方家长制、父权等几个概念和西方的状况去硬套,弄不清“系”与“权”的区别,更未真正理解中国家庭内部的权力运作,故皆谬以千里。

古代绘画中的女织工

《时代教育▪人物版》

报道这个时代的教育人物

原创保持教育新闻的原创性,和正在推动中国教育变革的关键人物在一起专业坚守教育媒体的专业性,善于发现和甄别这个时代有价值的教育人前瞻关注中国教育未来的走向,深度讨论教育未来多种可能性启迪站在人类智者的肩上,力求开阔读者的视野,启迪教育人思想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