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四):税务处理
我们先看从网上能够查到的,跟融资租赁有关的税收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上面这三条规定,我总结出来两点,通俗来说就是:
固定资产计税的金额是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所有费用之和,以此金额作为固定资产原值来计提折旧。
因为我们把所有的融资租赁涉及的费用都算在资产价值里计提了折旧,所以会计做账时确认的融资费用就不能再税前扣除,否则就是重复计算了。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不能按照利润表上的折旧和财务费用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重新计算折旧,且财务费用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
二、售后回租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关于这条,我的理解是:
这样一来,计算所得税的时候,还是不能直接按照利润表上的折旧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重新计算折旧。
三、案例
1. 融资租赁
表一
继续用前面的案例来说明一下。这个融资租赁项目的全部金额是23,189.90万元。
按照会计的记账方法,当时的固定资产原值是20,000万元,参见下面的会计分录。
如果是3年折旧期限,残值5%的情况,会计记录的固定资产原值是20,000万元,则年折旧额6,333.33万元。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8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就是23,189.90万元,年折旧额是7,343.47万元。也就是说我们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时,可以少计算1,010.14万元(7,343.47-6,333.33)。
表二
关于财务费用,通过计算知道会计记账在第1年确认的财务费用是:1,671.87万元(表中红色数字合计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这部分金额已经包括在计税规定的资产折旧金额里,所以这部分的财务费用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2. 售后回租
在售后回租的案例中,公司将一台设备以公允价值20,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19,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
如果按照会计的记账方法,售后回租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原值变成了20,000万,年折旧额是6,333,33万元(3年折旧期限,残值5%)。
按照上面列出的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按照原来的账面价值提取折旧,年折旧是6,016.67万元,则我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税前抵扣金额为6,016.67,而不是会计折旧的6,333,33万元。
还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这条规定,当年确认的财务费用1,671.87万元是可以做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