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车辆质押权转让,实为买卖合同,法院会怎么判?

法律要点:担保物权的重要特点就是附随性,担保物权依赖于主债权而存在。所以,在质押担保合同中,单独转让质权,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如果名为质权转让,实为买卖,法院将根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2日,言某龙经他人介绍得知陆某宇有车辆欲出售,遂委托案外人陈某爽到陆某宇处商谈,最终以13万元对价购得登记所有人为马某攀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一辆。

当日陈某爽向陆某宇银行账户转款13万元,陆某宇与言某龙签订了《债权转让车辆转(质)押协议书》,并将车辆及行驶证交付言某龙。此后不久,因先行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车辆被法院扣押,言某龙以陆某宇为被告提起买卖合同之诉,要求返还购车款13万元并赔偿损失。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是该案争议焦点。言某龙认为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陆某宇认为构成车辆转质押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是以对价与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换。而动产质押,则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的本质是债的担保,其依附于主债权存在而存在。

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债权转让车辆转(质)押协议书”,但此前双方并不相识,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缺乏转动产质权的前提要件,即主债权的存在,陆某宇将车辆交付陈某强,陈某强向其支付相应价款,实质上是对价与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交换,其显然更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实质上是车辆买卖合同,陆某宇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车辆有处分权,其将诉争车辆转让给言某龙,导致言某龙无法对车辆进行占有、使用,亦无法办理过户,言某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陆某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陆某宇虽辩称陈某强系有丰富交易经验的主体,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却仍然交易,应当自行承担风险,由于陆某宇未能举证证明陈某强对诉争车辆权利瑕疵明知,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陆某宇返还言某龙购车款1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例评析

该案中,双方签订的虽名为质权转让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可知,明显是属于车辆买卖合同。陆某宇作为卖方,负有保证言某龙对车辆的占有、使用以及协助过户的义务。由于车辆被先行设定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该车辆被法院扣押,言某龙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虽然,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明知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而仍然购买的,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陆某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言某龙知晓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证据,所以其提出的言某龙知悉权利瑕疵的抗辩,法院未能采信。

质押车或抵押车存在权利负担,所以在购买时买方应首先要核实车辆的权利负担是否能够去除,如果不能去除的,将影响车辆的实际价值,尽量不要购买,买方明知有权利瑕疵而仍然购买的,卖方将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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