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后发生工伤事故谁担责
工程转包后发生工伤事故谁担责
□ 贾亭亭
近日,滦南法院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经滦南法院确认,转包单位与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某公司中标承建一工程项目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陈某实际施工。范某在陈某处打工,并由陈某支付报酬。范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但该公司及陈某均未给范某缴纳工伤保险。
事故发生后,范某向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被驳回,其伤情被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并由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了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2021年3月,范某向滦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由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说法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必然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的存在,本意是在根据劳动法基本原理显然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用工主体责任”这一形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最低限度的保护。本案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行为属于违法转包,故该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给付范某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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