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主要税收

捷克主要税收规定

1、捷克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率为15%单一税率,受雇员工之税基(tax base)为个人gross salary加上雇主为其给付之社保费(Socoal Security)及保健费(Health Insurance),又称为super-gross tax base,因此,有效税率实际上超过15%。
    所有捷克纳税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之全球所得对捷克政府都有纳税义务,非捷克纳税居民(Czech tax non-residents)只对捷克来源之收入对捷克政府都有纳税义务。
   如果个人(individual)在捷克有永久住所(permanent address)即为捷克纳税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或者个人(individual)任何日历年(calendar year)在捷克居住等于或超过183天,亦为捷克纳税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
   一般而言,如果商业活动于任何连续12个月中没有超过183日,则外国雇主为个别商务活动所支付给个人之收入得以免课个人所得税。若所得来自于位于捷克之「长久建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之商业活动,则这项税赋豁免并不适用。
   移居国外者之课税规定:可课征之收入包含来自个别商务活动之所得,包括非现金收益(例如私人目的之公司车使用,房屋津贴等)、商业活动之收入,以及来自资本、出租或其它来源之收入。综合言之,可课征之收入包含所有收入不论是否系货币形式。
  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退税申报应于课税期结束3个月内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如由税务顾问以授权书提出退税申请时则为6个月内)。
  移居外国者其直接受雇于捷克当地公司、或受雇于外国公司分公司,从其受雇之第一日起之个别活动之所得都要课税。外国公司的捷克公司或分公司每个月从其薪水中预先扣税,以使其尽每年纳税义务。一般而言,如移居国外者收入只来自这样的聘雇合约,雇主可准备一份年终税务结算,代替移居国外者之纳税申报单。
  如外国公司基于服务合约而将移居国外者转到捷克公司,其应先向相关税务机关登记为个人所得税缴纳者。其收入会透过每年个人所得税税单被课税。再者,移居国外者在尽其个人纳税义务时,会于一年中之半年或一季前预先缴纳。这些预先缴纳的税款乃基于前一年的纳税额。
  2、捷克公司营业所得税规定
  公司营业所得税自2010年起订为19%;5% 营业所得税适用于某些特定纳税义务人(退休基金、投资基金)。
  法人登记的办公室或有效管理之处在捷克,即为捷克纳税居民。
  「长久建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不是法律实体;然而国外实体长久存在可成为课征对象,因此位于捷克之国外法人其所得都要课税。
  公司员工被派到捷克提供服务,于任何连续12个月中超过6个月(183日)者,即可视为外国公司「长久建立」。如果公司送一群员工到捷克停留相同日数,183日的限制适用于所有人员,意指其中超过一人待在捷克就算停留一日。特别双重课税协议可修正条件或使「长久建立」成立。
  公司设备位于捷克:当外国法人实体于捷克设定固定商务地点(例如办公室、办理研讨会或销售拍卖的地点,或放置生产设备或其它生财设备的地点),即视为「长久建立」。相关双重课税协议可修改捷克外国实体的「长久建立」的条件,或使之成立。当透过位于捷克的固定或商务地点所进行活动系准备或辅助之事实,相关双重课税协议可能使「长久建立」不成立。
  从属代理:外国实体透过从属代理执行于捷克之业务,亦即指个人有权为该外国实体缔结合约者,亦构成「长久建立」。
  3、捷克社会安全险及健康保险规定
  雇员须负担Gross Salarly之11%之社会安全险及健康保险,雇主须负担雇员Gross Salarly之34%之社会安全险及健康保险。

  2004年1月1日起,任何外国人于捷克直接受雇于捷克公司,或雇主登记办公室所在国家与捷克达成社会安全协议者,要强制参加捷克健康保险与社会安全计划并缴纳此费。在这些情况下,雇主亦需要缴纳此项费用。捷克于2004年加入欧盟后,任何欧盟国家国民工作于捷克者,其雇主也需要缴纳捷克社会安全与健康保险费,除非根据欧盟规定或双边社会安全协议可豁免则为例外。

捷克社保规定

  自2008年起,计算社会安全险及健康保险之基础(Annual Base;即Gross Salarly)有上限规定,2013年计算社会安全险之基础上限为平均月薪之48倍,2013年计算健康保险之基础不再订上限。
  倘雇员请长期病假,雇主有义务支付雇员前21天之薪水补偿(wage compensation),第22天起由社保基金支付。
  4、捷克附加税规定
  捷克加值税法案乃是根据与增值税相关之欧盟法律指令。加值税课征对象为(1)捷克境内之商品与服务供应;(2)进口到捷克之商品或捷克自其它欧盟国家购得之货物。
  企业一般可申请退回加值税。某些服务(医疗、教育、财务服务、保险服务及不动产之长期出租)原本即免征收加值税,毋须申退加值税。
  货物出口与供应到欧盟国家免课加值税,但有权利恢复课征加值税。一般而言,提供服务予成立于国外之企业在捷克是不课税的。另一方面,当取得的服务来自国外时,公司有义务根据「反向课税」的原则加计算值税。
  现行附加税税率主要分为二类,一为基本税率21%,适用大部份货品及劳务。一为折减税率15%,适用于特定货物,如基本食品类、书、特殊健康保健产品等。
  位于捷克的企业其在任何连续12个月之总营业额超过1,000,000克朗(者,必须向税务机关登记为加值税缴纳公司(VAT payer)。
  在某些情况下,未登记为加值税缴纳公司者,由于取得商品或服务而有缴纳加值税之义务时,就会被视为应缴纳加值税之个人。个人被视为有缴纳加值税义务时,只据其所获得之商品或服务供应缴纳加值税,而无权利回复相关之被课征之加值税。
  基本的课税/申报期间为一个日历月。一个加值税缴纳者在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其前一个日历年的年营业额没有超过1,000万克朗)时,可决定每季课税/申报的时期。
  5、捷克货物税规定
  货物税主要针对在捷克制造或进口至捷克之碳氢化合燃料、润滑油、烈酒、蒸馏酒、啤酒、葡萄酒和烟草课征,课征对象系制造商及进口商,除了烟草以从量及从价合并计算外,其余货物税以从量计算。
 6、捷克能源税规定
  捷克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能源税,为非直接税,征收对象系电力、天然气及其它气体、固态燃料等能源之供应者,或者是能源分配或传送之系统营运商,但有免税之例外。
  电力之能源税税率为28.3克朗/MWh,天然气及其它气体之能源税税率根据气体的种类、使用目的及产生日期从30.6克朗/MWh至264.8克朗/MWh不等,固态燃料之能源税税率为8.5克朗/每十亿焦耳(gigajoule)。(注:捷克统计局公布之2014年平均汇率:US$1=20.746克朗;Euro 1=27.533克朗)
 7、捷克道路税规定
  道路税针对捷克境内登记以商业营运为目的之车辆及所其拖曳之Trailer课征。
  客车税率依照引擎大小(c.c.)决定,卡车税率依照重量及轴承数决定。
  引擎800 c.c以下之客车每年课征1,200克朗道路税,引擎3,000 c.c以下之客车每年课征4,200克朗道路税。
  卡车每年至少课征1,800克朗道路税,超过36公吨之卡车每年课征50,400克朗道路税。
  12公吨以下,拥有电动引擎、Hybrid引擎、天然气(LPG)引擎、CNG(compressed natural gas)引擎或E85引擎之货车免道路税。
  注:车辆行驶于捷克高速公路时,无论营业用或自用车辆皆须贴有高速公路通行证(加油站有售),小客车1年约1,200克朗。
 8、捷克不动产税规定
  不动产税包括土地税及建筑物税,根据每年1月1日当时的不动产持有情形1次缴纳当年全年不动产税。一般每年由地主或建筑物拥有者缴纳,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缴纳者亦可能为使用者或承租人。
  土地税率根据用途不同而改变,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用途之土地课征每平方公尺2克朗,其它用途之土地课征每平方公尺0.2克朗。
  自2012年1月1日起,表面有铺特别材质的土地要缴纳「铺地税」,农地之铺地税为每平方公尺1克朗,其它商业用途之铺地税为每平方公尺5克朗,适用于停车场、平台、坡道及某些道路。
  商业建筑物不动产税率为每平方公尺2至10克朗。住宅建筑物不动产税率为每平方公尺2至8克朗。每增加1层每平方公尺增加0.75克朗。
  土地税及建筑物税率须根据所在地点再乘以修正系数,该修正系数为1至4.5,布拉格修正系数最高。
 9、捷克不动产取得税规定
  不动产取得税为售价或75%之comparative tax value(为法定专家决定,或根据地点、大小、形式算出),两者取大值之4%。
 10、捷克遗产税与赠与税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遗产税与赠与税废止。
 11、捷克地方税规定
  目前捷克并没有课征地方税。一些地方上的费用系针对公司所制造之废弃物课征,以及某些商业活动如经营温泉疗养中心、旅馆住宿业、还有电视广播之收视及收听来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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