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注册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等相关资料至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并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6.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