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
5.《国家外汇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账户使用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相关业务的控制信息表。
3.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关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一、开户
1.境外投资者已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
2.开户银行凭《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为3400 境外机构/个人外汇账户。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2.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以下两点目的:
(1)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2)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次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三、关户
境外投资者已在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