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明明合法却不能生效,遗产给不了指定人,为什么?如何避免?

原创2021-10-18 17:30·一纸家书

【1】引言

客观地讲,老百姓对于遗嘱的认知还是偏于淡薄的。“遗嘱”这个词,多多少少还是带着点“晦气”的。

但是,绝对不能否认,遗嘱是一个特别好的家产传承的工具。法定继承,基本上是“人人有份,人人均分”原则,遗嘱人本人在其中起不到什么作用;而遗嘱继承,则是根据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善待自己的人。

也正是因为“遗嘱”并不被普遍认知,所以有此想法人的关注点都在于:怎么立遗嘱能合法、有效?订立一份合法有效遗嘱,本身并不难,也不需要非得掌握多少专业知识。

但是,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却容易被忽略——订立遗嘱,首要的目标是要确保遗嘱合法。然而,即便合法了,就必定能生效么?

不一定。

在这里,为大家介绍常见的“遗嘱合法,却不生效”的情况,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2】合法遗嘱,却不生效的三种情况

有些人问了:既然合法了,怎么可能不生效?

我们举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来区分一下这两个概念:买了份食品,一直没食用,过了保质期。这份食品,本身是没问题的(合法),完全可以用来解馋;但是,没有食用导致过期了,那么这份食品的作用就没了(不生效),甚至变成了副作用。

所以,不合法的东西,一定不能生效;但是,合法的东西,不一定能生效。

合法遗嘱,却不能生效,常见有哪些情形?如何避免?

1.遗赠性质的遗嘱,过了“接受”期。

如果把遗嘱再区分一下的话,可以根据遗嘱指定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一类是留给非法定继承人。后者,称之为“遗赠”。

例如,爷爷要把自己的财产全留给孙子,这种情形很常见——因为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遗嘱属于“遗赠”性质。

除了概念不一样,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

  • 如果指定给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不作出书面放弃表示,即默认为接受。

  • 而如果指定给非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不限期内作出接受表示,即默认为放弃!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家庭,明明提前订好把财产留给孙子,最终还是都被孙子他叔伯、姑姑分走了的原因——遗嘱合法,不能按照遗嘱执行——遗嘱不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原《继承法》规定为两个月,相差不大)

所以,若为“遗赠”性质的遗嘱,要保证生效,除了确保遗嘱本身的合法性之外,一定要注意:受遗赠人必须要在限期内做出接受声明,否则,分不到。

如何声明?

其实很简单,注意两条即可:

  • 最好采取书面形式,本人书写,写明“本人于xx年月日,对xx人遗嘱中遗赠给本人的财产,自愿接受”。当然,更保险起见,把过程录音录像,作为辅证,更充分一些。

  • 一定要做出“通知”。这个动作的目的,其实不是为了“通知”,而是用于留下“已经限期内作出接受表示”的痕迹证明。最简单的,扫描一下文本,发个邮件,用系统记录时间;再不放心的,去花点钱、作个公证更保险。

2.法定继承都办理完了,发现了遗嘱。

有些人订立完遗嘱之后,谨慎起见,自己藏了个地方,谁也没说。待到过世之后,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分割完毕了。结果家属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这份遗嘱,这时候怎么办?

原则上,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有合法遗嘱的,将按照遗嘱执行——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下同)有权利要求重新分割。简单讲就是,分得遗产的其他人,该退退,该补补,重新继承。但是,过程影响因素比较多,很麻烦。

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注意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遗嘱继承人可以主张,但是目的很难达成。

在原《继承法》时代,里面专门有一条规定: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从“继承编”中把时效规定条款去掉了,适用于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即将继承纠纷诉讼时效统一纳入民事诉讼时效规定(注意一下新规措辞: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从规避办法上,涉及到关于遗嘱生效的三个知识点:

  • 关于诉讼时效。以上做出过说明。注意两个时间点:一是“三年”。这个时效起点,可以理解为:以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知道遗嘱这件事开始起算,而不是以继承人过世为起始时间。例如,遗嘱人已经过世八年才发现遗嘱。这时候,起算时间从遗嘱发现之日起计算;二是“二十年”。过了这个时间点(从遗嘱人过世之日起算),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做出保护。这期间会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况,不一而论,不做展开。

  • 关于是否告知遗嘱继承人。个人建议,可以。遗嘱继承人本就是受益人。

  • 关于遗嘱保管。有些人确实会将这么重要的一纸文书“藏”在一个谁也不知道的、不容易被找到的地方。个人建议,遗嘱封存好之后,有三种选择:将线索留给遗嘱继承人。例如,告知遗嘱继承人“我锁在抽屉里了,钥匙我拿着,等我走之后记得先找钥匙”;选择社会保管机构。例如,订立公证遗嘱,可委托保管,并告知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只有拿着遗嘱人过世的相关凭证方可提取,且不存在提前篡改、损毁的可能;第三种选择,可以考虑直接交由遗嘱继承人保管。只要留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即便未来对遗嘱继承人产生质疑,也不影响遗嘱的生效。

3.遗嘱继承人提前过世。

若遗嘱继承人走在遗嘱人前头,那么,遗嘱失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可参见上条中(三)。

若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过世,因为遗嘱还没有触发、而遗嘱继承人已经没了,意味着未来发生继承的时候,已经不存在遗嘱继承人。那么,相关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人,谁先走、谁后走,难以预判。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从解决办法上,决定权在于遗嘱人:

  • 如果有新的分配意愿,马上再重新订立一份,可以直接将前面的遗嘱“顶替”掉。

  • 如果不再有新的分配倾向,搁置,未来走法定继承。

  • 如果有新意愿但是已经不具备重新订立遗嘱的条件,此种情况,没有办法。

【3】其他小概率情形

以上三种,相对而言属于“合法遗嘱不生效”中较大概率的情形。

其中,“遗赠”遗嘱无法生效的情况更为常见。现实中很多类似案例,最终导致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得到实现。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情况,只是比较小众,例如:

遗嘱继承人触发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一旦触发、未经宽恕,则不能继承。丧失继承权,包括丧失遗嘱继承权和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主动放弃。这依赖于遗嘱继承人本人的意愿决定。放弃继承,同样适用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结语

很多人费了心思、甚至还花了钱,就是为确保遗嘱合法。但一定要注意:

订立遗嘱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让遗嘱合法,而是要让它生效——让指定人分得遗产。合法是生效的必要条件。

“遗嘱继承”中,遗嘱和继承,是家产传承中的两个环节,不能相互替代。

遗嘱,发生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前,要以合法为第一目标,这是绝对前提。

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要以生效为第一目标,这是绝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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