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还是55?如何认定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就规范完善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予以明确。其中第四条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其中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2021年10月18日起,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需年满55周岁才能退休。因青岛市以前对于非干部身份、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只要年满50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文件发布后,青岛市很多人员对此政策存在一些不理解,认为山东省规定没有依据。本期就来看看关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本期目录索引一、 国家关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一) 相关规定(二)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退休的理由二、 山东省关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一) 文件内容(二) 文件的理解与适用三、 2021年10月18日前青岛市政策(一) 50以前未参保,年满50未满55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岁退休(二) 工人身份(含失业人员)的女职工50岁退休(三) 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分情形退休四、 2021年10月18日后青岛市政策(一) 在企业缴费满10年的,按企业女职工规定执行(二) 在企业缴费不满10年的,55岁退休一、国家关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就出台了退休年龄的文件,但早期的文件没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作出界定,直到50年后的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才发文明确。(一)相关规定我国现行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最早源于1951年2月26日颁布并施行的《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第一百三十四号命令),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次予以确认,至今仍在执行。此政策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文件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扩展至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但前述文件没有关于个体劳动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17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17号)也提到,为解决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不一致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将国家原来没有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中的女性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统一为55周岁(但2014年取消了城镇农村的户口区别,农民合同制已经彻底退出,全国很多地区已经不再执行农民合同制职工中的女性职工55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要求)。(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退休的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01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3号)的相关答复内容,当时的主要考虑是,为不易达到领取长期待遇条件的女性劳动者,创造一个增加缴费年限的条件,同时也符合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适当推后的大趋势。二、山东省关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山东省的规定其实也很明确。(一)文件内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83号)第三条规定,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岁)执行。(二)文件的理解与适用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明确载明:“经研究,现就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同时注明此件不予公开。因此,其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例如(2019)鲁0113行初7号行政判决就认为仅适用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济南市长清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2019)鲁0113行初7号判决不服,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询问函》,询问以下问题:一、贵厅2012年8月30日下发执行的鲁人社办发〔2012〕83号《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其适用对象是否仅限于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对于没有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人员是否适用?尤其是第三条,是否可以适用于未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二、在社保领域,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应如何认定?2019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函》,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一、关于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的适用对象。该文件内容适用于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其第三条内容,适用于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所有女性参保人员。二、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实践中按照参保形式认定,即缴费形式。同时,对于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谨问题,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司法建议,以期主管机关对本案所涉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三、2021年10月18日前青岛市政策通过解析前面的规定可见,国家和省对此规定都是很明确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但青岛市以前属于市统筹因某些特殊原因一直暂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青岛市长期以来执行的是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的规定,根据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本通知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因此,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也是要按照本人档案来确认身份,进而根据身份确定退休年龄。(一)50以前未参保,年满50未满55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岁退休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2年3月6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8号)就完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但该文件适用的前提是50周岁前未参保的女性,第一条规定,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的女性人员,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2010年12月31日未满55周岁,本通知实施时已满55周岁本市户籍人员,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二条规定,按本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年龄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满十五年。其中,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因此,50周岁前未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按前述规定,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二)工人身份(含失业人员)的女职工50岁退休如果是女工人岗位身份(失业人员视同工人岗位),达到50周岁时是灵活就业个人投保,那么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三)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分情形退休根据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第一条之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如果是干部身份,达到50周岁时是灵活就业个人投保,那么退休年龄相对而言比较复杂,根据上述规定整理如下:灵活就业女干部身份退休年龄50周岁50-55周岁55周岁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且退休时还在工人岗位(失业人员视同工人岗位),经本人申请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退休时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四、2021年10月18日后青岛市政策2019年11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统一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尽管相关待遇并未一并完全统一,但各项待遇均在逐步统一。(一)在企业缴费满10年的,按企业女职工规定执行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83号)第三条规定,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岁)执行。(二)在企业缴费不满10年的,55岁退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第一条规定,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第四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自2021年10月18日起,包含青岛市在内的山东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只有达到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才能办理退休手续。相比企业在职职工中的工人身份女性职工在退休年龄上,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确实晚了五年,但晚了五年,也就意味着多缴纳了五年的养老保险,其实对于个人而言,累计交费年限就比企业工人身份退休的女职工要多五年,在计算退休养老金时也会高于企业在职职工中的工人身份退休女性的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所以对于55岁退休的女性来讲,并不是吃亏,自己多交钱可以让自己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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