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关的不作为。

  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行政审判的重点。人民法院不审查原告是否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不以原告违法推断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也不以原告行为合法推断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从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执法目的、行政程序、执法证据、适用法律六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

  行政主体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拥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社会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资格是指具备法定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获得行政主体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能力和身份。

  行政主体资格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凡是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超越职权。

  我国行政主体的构成主要是固有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固有行政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行政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主体和行政授权主体。

  对行政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被告依据的法律文件,审查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

  (二)被告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调整与案件有关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授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三)对行政主体授权的审查,主要审查有无法律文件明示可以授权,以及是否被行政主体授权。

  (四)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出具的申明被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答复、批复、意见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五)被告没有执法文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审查被告提供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文件。

  二、行政权限的司法审查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不得逾越的范围、限度。行政越权也称越权行政或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委托的权限范围。

  对行政权限的司法审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主体是否超越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江苏省境内行使权力。

  (二)行政主体超越法定时间行使权力。

  (三)行政主体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规定,如公安机关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拘留期限1至15日的规定,而决定拘留16日。

  (四)层级上越权的审查,主要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出于对法律的误解而行使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三、执法目的的司法审查

  对执法目的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行政主体是否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但是行使权力的动机、目的不正当,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它的根本特征在于行政主体违反法律宗旨,出于不正当的动机和目的而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有:

  (一)不正当的动机。行政主体为了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故意考虑法外因素或故意不考虑一些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故意迟延或不作为。行政主体明知自己有作为义务,但却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拖延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对某些规范不经法定程序,故意随意解释,导致这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常变更自己的主张和决定。

  (四)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是步骤、顺序、形式、时限。

  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政主体是否跨越主要步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缺少法定环节。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为必须进行听证而没有听证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主体是否颠倒主要顺序,是指行政机关是否违反了顺序规则。如行政机关先作出决定后收集证据。

  (三)行政主体是否变动法定形式,即方式是否违法。方式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

  (四)行政主体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行使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管实体决定正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其他任何条件。当然,法律文件对行政程序无明确规定的,则可以不作严格审查。

  五、执法证据的司法审查

  这里所说的执法证据是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用来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等客观事实和证明其行为合法的物品、材料和手段。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执法证据具有复核的性质,着重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区分证明力高与证明力低的证据;审查主要证据能否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这里讲的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据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须的证据。包括事实证据、法律证据和程序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彻底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当然,主要证据不足,还要审查间接证据能否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运用证据规则理论来认定行政执法证据。

  六、 适用法律的司法审查

  适用法律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把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应用于具体法律事实,从而导致一定法律关系发生的活动。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的表现有: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不合法;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明确法律根据却在决定中不引用等等。

  对于适用法律的司法审查主要应把握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层级效力相同法律、后法与前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在审查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对于母法与子法重点审查子法与母法是否抵触,处理母法的明示权与隐含权的关系。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三)法律效力层级相同的法律,专门法优于普通法。

  (四)前法与后法都在施行,发生冲突时应贯彻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五)新法与旧法发生冲突时,无论原告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实施期间新法施行之前,还是违法行为始于旧法施行期间终于新法施行之后,均应当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合法、在行政权限范围内、执法目的正当、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六个方面,人民法院才能予以维持。但是,只要具体行政行为缺少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就构成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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