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不愿公开的秘密

夫妻团结有福气

夫妻之间不愿公开的秘密

作者李留申

夫妻之间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有什么违法的事?

有人说太多了,无法在公共场合直言。

可是,你知道吗?夫妻之间那些事,直接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健康发展。家庭是国家的细胞,如果家庭发生了问题,国家怎样会有长治久安?

最近在一些视频平台上看到一些有关夫妻之间的小视频。那些视频,下面有一大串的评论,有些评论,点赞率极高!这中间就涉及夫妻之间的一些私密事,大多是夫妻生活。

比如说,有一个视频,是一位女性头像,昵称是某某律师,她给大家讲课——她说,妻子拒绝丈夫过夫妻生活是违法的……

她说的有理有据,下面评论十分火爆!

我看到那些评论有男有女,他们各持自己的观点,各抒己见,争论不休。

从这些评论中可以看出夫妻生活的和谐与不和谐。

如果是夫妻生活和谐,那么它就不会存在上面所说的问题。相反,他们夫妻之间就会甜甜蜜蜜。如果是夫妻生活不和谐,那就不单单是上面所说的问题,应该还存在诸多的家庭矛盾,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将会进一步激化,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也就是说,夫妻生活不和谐,本身就可以导致家庭破裂。

人们知道,强奸是犯法又犯罪,如果诉诸公堂是要追究男方的责任的。但是,正常的夫妻,并没有出现诉诸公堂的事情。

不过,有关人士曾经说过,强奸妻子,同样犯罪。既然是犯罪,就会涉及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假如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霸王开弓,妻子诉诸于法院,那就会追究丈夫的责任。那么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犯罪呢?

请看:

如果婚内强行与妻子性行为,造成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如果伙同其他人强奸妻子,或者在公众场合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构成犯罪。

在中国有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判例,但案件情节非常恶劣……

一般情况下,婚内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很难认定强奸罪。关键问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认定方面,有很大的困难,所以这方面的案例,并不多见。

普法学习时,律师请这样讲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婚内强奸目前在中国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会判处强奸。

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已经提出离婚诉讼,但最终离婚判决没有生效的时间发生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这种情况由于特殊,夫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法院一般会判处丈夫强奸罪成立。

第二种情况:夫妻连续分居超过两年。这时候如果丈夫强奸妻子,法院一般会判丈夫强奸罪成立。因为分居两年属于婚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这时候夫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会判处丈夫强奸罪成立的。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为,婚内强奸在中国都是不认为丈夫强奸罪成立。一般而言如果妻子举报丈夫强奸,除了上述两种状况,法院是不受理的。

其实,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陆律师说,在婚内,只有一方已经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强行发生关系可构成强奸以外,其他情况下,婚内是构不成强奸的!

那么妻子拒绝丈夫性行为犯法吗?

对于一些女人性冷淡的看法也是对婚姻的不负责,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义务。很多夫妻婚姻走到尽头,都是因为在这件事上造成的后果。

夫妻间是有“性权利”的。婚姻关系中,夫妻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意义重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夫妻间的性生活既是彼此间互相享有的权利,又是互相负有的义务。

实质上是不履行同居义务,这一方面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属性,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基于夫妻身份而享有的性利益,同时,也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生育权。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没有性爱的爱情,是空中楼阁,是不现实的。

夫妻之间和睦相处,甜甜蜜蜜,那是再好不过了。可是对于大多数夫妻来说,那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希望普天下的所有夫妻共同努力:生活甜蜜!家庭幸福!和睦相处!平安一生!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