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三普”带来八大后遗症,如何医治?

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束已三年多时间了,由于组织经验不足、工作协调不妥、依法推进不力、补就措施不及,后期带来了许多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后遗症”,业内外对此早有强烈反应,这是不争的事实。

“三普点”得不到依法有效保护、消失过多过快的现状就是此后遗症的突出反映。是回避问题任其发展,还是面对现实主动作为,这也是文博系统开展“两学一做”有无成效的具体体现。

近日,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虽然以“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代替“三普点”,但实事求是破解难题的本意一看便知。国家文物局这种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态度值得肯定。

那么,“三普”到底存在哪些后遗症呢?

一是仅记录没论证。

在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虽然经过相应培训,但普查员大多不具备对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认定能力,他们仅对新发现的疑似文物作信息登记。此处文物是否具有保存价值,应当由相关专家现场确认。可全国大部分区县均没有组织专家认定环节,而是直接把普查员的登记信息当作不可移动文物层层上报了,上报的这些“三普点”到底算不算文物,连基层自己也搞不清楚。

二是仅普查没公布。

对于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在组织相关专家认定的基础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公布。可现实中,不少基层区县没有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布。有的仅公布了部分“普查”新发现点,客观上造成了“三普点”长期没有合法身份,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大量消失。全国仅以国家统计局信息中心发布的“普查”结果替代了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公布程序。

三是求数量没质量。

由于“三普”中对文物统计方法及计量标准规定不明确,有的地方把关较严以同类一组为一处,有的放得较宽,一个村落有多少处古民居就算多少处文物,省与省之间统计数量相差很大。有的地方还出于“数字出政绩”的理念,有意多报数量争面子。还有的地方普查员是按数量多少来领取补助和奖金的,只要是听说的、传说的、有点像的都登记上报,事实上造成了有数量没质量的状况,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家底并没有弄清楚。

四是私产权没认同。

对于私有产权的传统民居、古建筑,在普查结束时,并没有与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文物法制宣传及普查情况的沟通,尤其是将其所有物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并且把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等作出明确告知,得到其认可且以公证过的协议确定下来。有不少私有产权的建筑物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布为文物,一方面私有物受到法律制约给使用者带来不便导致反感,有的连标志牌都不让挂。另一方面随意拆除、改造、维修文物比较普遍,有许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就这样消失了,给文物行政执法带来困难,此类案件大都不了了之。

五是已消失没退出。

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距离前两次普查已有30多年时间,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已消失、损毁、以假示真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很大,有的还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在此次普查中并没有作退出处理,对那些名存实亡多年的文物仍以原有数据上报。在历时5年的普查中,由于没有做到边普查边公布,边公布边保护,而是边普查边消失,边消失边上报。田野文物或地下文物就是在普查中大量被盗掘的。

六是谈保护没利用。

合理利用是对文物最好的保护。“三普”中只关注到了文物存在的基本信息,对文物的生存状况及如何让文物延年益寿确保安全方面并没有重视,没有体现普查就是管理、普查就是保护的理念,未能做到在普查的同时就每处文物如何保护与利用制定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告,这是《文物保护法》所要求的但都没做到。尤其是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如何保护与利用,在国家层面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有的古建筑就是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后,在利用和维修方面受到各种制约,在没人管没人用的过程中消失的。

七是有问题没责任。

普查过程中和结束后,没有强调和推进依法及时将“三普点”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放任自流无人过问。有的地区全部或部分进行了公布,有的地区至今都没公布。公布了的有法律约束损毁了要问责,没公布的不属文物反而不负法律责任。“三普点”因未依法公布不受法律保护而大量消失的情况一直在发生,社会和业内也不断反映,可就是不敢面对现实,及时补救纠正错误,担心被问责影响个人前程,对文物消失漠不关心也没任何举措,社会舆论对此早就提出了批评。如果及时督促各地依法公布普查点,对不按时公布的实施通报批评或建议地方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对因未公布而导致文物消失的实施跟踪督查,“三普点”就不会消失得这么多这么快。

八是要氛围没结果。

轰轰烈烈的“三普”工作,国家财政投入几十亿的经费,全国组织了几万人的普查队伍,前后历经5年时间,花费如此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结果是虎头蛇尾徒有形式。“三普”被业内普遍认为是最大的“豆腐渣”工程。普查数据“水分”大,真实家底没摸清,依法保护缺依据,保护责任没落实,基本没有达到普查的目的。普查结束后不可移动文物消失的更快更多,这与政策制订者没有及早提出相应对策有关。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现在出台这样的举措还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否则,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或消失的案件不断出现,且越来越多,已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给文物部门带来很大被动。

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其本意是想破解“三普”后遗症,但《通知》中还有一些不明确、不具体的地方,甚至与现行法律不相符的提法。

如: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点如何才能成为依法保护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程序、方法、要求是什么?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所有人同意,以什么样的方式确认同意?等等,这些问题和矛盾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

对此,笔者建议:

一要复核确认。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三普点”保护情况专项督查。重点对至今尚未将“三普点”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地区进行督查。督查采用自行复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弄清楚全国已依法公布了多少,需要复核确认的有多少,已经消失需撤销的有多少,重新把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家底摸清楚。复查前,全国要统一计量方法和统计口径。以县、市域为复查单位,组织专家现场实施确认,认定其保护和利用价值。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可组织相关专家抽检核实,确认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二要协商认可。

在当前大量消失的“三普点”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私有产权的建筑物,当相关法律之间有冲突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协商方式,在深入进行法律宣传做好业主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要明确将私有物列为文物其责任和义务是什么,使用与维修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在取得产权人完全认同后,与其签订协议并公示,重要的文物还应经过司法公证确认。如果私有产权者不同意,也可强行依法公布。关键是当地政府要出台保护文物的相应激励政策,让私有产权人愿意将古建筑确立为不可移动文物,愿意积极保护好老祖宗留下的遗产。

三要依法公布。

在内外、上下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将复查结果“三普点”含“三普”之后新发现的文物点及具体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布,依法将“三普点”转变为不可移动文物。对确已消失且无遗址保护价值的,可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已经消失的文物,要以县级政府名义向上级写出专题报告。

四要落实责任。

此次对“三普点”再次复查确认并依法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工作一定要吸取“三普”的教训,把工作做扎实做细致。要确定任务划定时限,层层把关明确责任,对那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故意拖延不公布的要约谈当地政府,直至公开曝光实施问责。对近年来“三普点”消失过多过快的地区要查明原因查清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和改进文物保护工作,向社会通报各地文物消失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要严格程序。

对未公布的“三普点”可以再次进行复查确认,对那些本体已不存在且遗址无保护价值的,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可按一定程序注销普查点。但已经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慎重撤销从严把控,一方面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撤销于法无据,另一方面撤销文物的主动权是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破坏、拆除、迁移、折腾文物的现象会更多。撤销的审批权不应放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因为其无法承受相应压力,更代替不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最后只能是“替罪羊”。在撤销前,应先立案查处恢复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普”的后遗症越来越明显,给文物保护带来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严重,回避、拖延和掩盖是无益的,更是有害的,只有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担当的积极态度,恪尽职守,主动作为,面对现实,尽快采取措施明确“三普点”合法身份,予以法律保障,才是我们现在的唯一选择,也是当下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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