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如何起诉能得到更多赔偿
顾女士今年刚好70岁,享受杭州的老人免费公交待遇。在前不久乘坐公交车,接近目的地时,顾女士从座位上起身欲前往后门准备下车。此时,司机由于交通状况突变而急踩刹车,顾女士应对不及摔倒在地。之后顾女士被送到医院,经过医院诊断系多处骨折,经过鉴定为伤残十级。在这期间,顾女士支出了医疗费2930.6元,出院后由于无法自理雇人照料支付护理费3825元,交通费802元和法医鉴定费1280元。之后,顾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顾女士既可以以自己的健康权利被侵犯为由要求侵权赔偿,也可以以公交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安全送达的义务而请求违约赔偿,即在法律上产生请求权的竞合,顾女士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起诉并要求赔偿。但是如何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呢?在这两种不同请求权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的数额大相径庭。
首先按照健康权被侵犯的赔偿请求权,赔偿的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因为《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一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因此按照健康权利被侵犯为诉由提起诉讼,顾女士在请求赔偿数额主要限于自己实际受到的损害。也就是医疗费2930.6元、护理费3825元、交通费802元、法医鉴定费128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570元、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219元、残疾赔偿金20219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总计54845.6元。
但是如果以公交公司违反运输合同中安全送达义务而起诉,则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高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顾女士除了可以请求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害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残疾等级请求数倍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实际上,顾女士就是按此标准计算自己的请求金额,在医疗费2930.6元、护理费3825元、交通费802元、法医鉴定费128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57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的基础上,再请求六倍的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21314元以及六倍的残疾赔偿金121314元,总计257035.6元,比以健康权利被侵犯的赔偿请求权起诉可以请求的赔偿数额高出近四倍。关键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更注意对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是倾斜保护。因此一旦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产品或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身体损害的要加倍赔偿。
对于消费者由于接受合同服务或者使用合同提供的商品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诉由起诉可能获得赔偿的数额会有显著的差异。作为受到人身的消费者,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诉讼理由起诉,可以更好的获得补偿,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律师的指导下,顾女士选择了后者,即以公交公司违反运输合同中安全送达义务而起诉并获得赔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消费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第五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计算;
(二)护理费,受害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医院所在地雇请一至二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院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居住地城镇居民或者农民年平均收入计算;
(六)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二十倍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
(十一)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为标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按扶养到十八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按扶养二十年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本条规定的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确定;当地年平均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居住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水平或者农民人均年消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