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今日明确结论:股改时未分配利润 转资本公积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标题:企业股改个人所得税
内容:东莞企业在股改的时候,将未分配利润转结为资本公积金,股本在股改前后没有变化。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10-27 16:28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资本公积的操作,由于目前会计及税法上均无相应的操作规定,应视同企业先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后股东再行增加投资计入资本公积,因此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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