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
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明确规定这些情形将被问责!
教育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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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新生入学报到(资料图 赵晓明/摄)
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
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
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办法》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前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如存在以下等情形,应当予以问责。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据介绍,通过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我国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包括总督学顾问20人、国家督学顾问82人、国家督学200人、国家特约教育督导员300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为充分发挥国家督学作用,专门制定了岗位职责,建立了实绩考核和退出机制,要求新一届国家督学积极履职,保证时间精力投入,不挂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