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审讯中通过寻找被调查人供供述矛盾来突破案件
【职务犯罪审讯中通过寻找被调查人供供述矛盾来突破案件】
审讯人员在谈话中通过寻找被调查人的供述出现的矛盾,揭露对方的谎言,让被调查人形成自我心理强制,产生供述动机,以达到使被调查人交代供述的目的。
这种揭露矛盾的方法,不仅在国内被普遍使用,在国外尤其是在西方的司法部门,在审讯的方法上还仍然采用逻辑的途径进行审讯,矛盾的揭露在审讯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利用逻辑推理出矛盾予以揭露,其目的是促进被调查人自我心理强制的形成达到供述的目的。审讯中从矛盾的来源来看,应该将矛盾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与被调查人有直接联系的矛盾;另一类是审讯人员为其设定的矛盾。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满足某一需要,伸出了犯罪的手。首先是由于道德品质上的自私、贪婪、忌妒、多疑,在相互关系上的地位不同、利益不同、作用不同决定了犯罪主体之间的矛盾结果。
其次就是被调查人主观方面的心理矛盾,被调查人在接受正面审讯时,处于被指控的地位,由于法律规定使得审讯人与被调查人形成了特殊的语言对立关系,心理受到的影响极大,由于心理行为的结果,使其自发地被动地与犯罪事实联系到一起。
当审讯涉及犯罪事实的时候,便产生了两种对立的矛盾心理状态,即拒供还是供述,两种意念的此起彼伏,反映出反复动摇的矛盾心理。最后是被调查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存在的矛盾。被调查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犯罪时的情景总是不断在大脑的思维中迂回,被记忆的行为过程自发地储存了起来,形成心理事实。
由于案发后的畏罪心理的行为结果,反映在审讯中被调查人大多采用谎言、假话来抗审,这些假话、谎言与客观事实的存在,必然会产生矛盾,供词与供词之间的矛盾;情节发展的内在联系的矛昏;证据之间的矛盾;行为人与某行为情节的矛盾等。
另一类是审讯人员为了促进被调查人的供述而设置的矛盾,并且将其假设在某一犯罪情节中,让被调查人继续深化、发展这一矛盾,达到证实谎言暴露谎言的目的。
被调查人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总会涉及行为的前因后果,而在前因后果发生矛质的时候,必然在因果关系的环节中表现出来,为了通过对供述矛盾的揭露对被调查人自我心理强制的条件,提取犯被调查人在供述中的矛盾的环节,组成完整的揭露矛盾的联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