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对成员认定标准、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描述,具体内容如下。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 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第九条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