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失联企业与税务法律文书的送达
在税收执法的实践过程中,经常能碰到一些走逃失联户。之所以走逃失联,大多是因为虚开发票,或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缘故。
对于这些走逃失联户,作为税务机关自然是不能因为其走逃失联而不采取法律行动的,但是因为其走逃失联,的确也给税务机关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要送达很多的法律文书。比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等,但由于被查对象走逃失联,送达就出现了一些麻烦。
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文书的法定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5种形式。因为被查对象已经走逃失联,所以税务机关一般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税法对于公告送达有特殊的条件要求。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了两个条件,即(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要用公告送达,必须满足上面两个条件中间的一个。
就对走逃失联企业的查处而言,其相关税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具备第一个条件,如果要公告送达,就只能适用第二个条件,但要适用第二个条件,税务机关那就必须证明用其他几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用其他几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则税务机关有可能会承担程序违法的风险。
因此,为了证明税务机关公告送达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就必须搞清楚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来看,税务机关只有在采取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后,仍联系不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才能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在定性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时,应该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比如,物业公司的证明,房东、代理记账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明企业确实走逃失联了。
对于被认定为走逃失联的企业,鉴于走逃失联企业的特点,我们认为,无论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还是委托送达,还是邮寄送达都将无法达,因此,采取公告送达就符合了《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6条,对于公告送达要求的第二个条件,即“(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可以进行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