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反悔?法律不支持!
近日,郭家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村民袁某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熊某后反悔,双方协商无果,几十年的老邻居对簿公堂。
2002年,袁某将自己承包的荒山经营权转包给同村村民熊某经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转包期限至2028年,熊某支付袁某转包费2500元。熊某接手荒山后将其改造成了耕地并培植了柑橘树,耕种情况逐渐好转。近年来,随着柑橘市场行情的好转和袁某经济状况的恶化,袁某心生悔意,想要拿回荒山经营权,袁某多次向熊某交涉,希望熊某能将柑橘树交由自己耕种几年,熊某不同意。2019年,趁熊某外出,袁某强行对柑橘树管理和摘取。为此,熊某曾多次报警,并请村、镇进行协调处理无果,遂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同组村民,为了及时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法官组织双方到村委会进行调解,从法理和人情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袁某说明,虽然袁某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转包经营权的行为合法合规,法律认定有效,反悔违法,更有违诚信。袁某同意将土地交还熊某继续经营,并赔偿熊某的损失,熊某表示转包到期后,可以将土地上剩余的柑橘树无偿赠予袁某,双方各让一步,村民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的升值,许多将土地转包他人耕种多年的土地承包人开始反悔,由此发生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此类纠纷,秭归法院积极深入基层组织,并结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尽量调处双方的矛盾,既保持和睦的邻里关系,也依法保护实际长期耕种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的稳定性。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秭归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7日
第882期
供稿 | 赵有名、胡红霞
采编 | 覃子京
审核 | 王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