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度、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
捐赠划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非公益性捐赠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2008年1月1日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总结:
1.非公益性捐赠、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超过捐赠限额的公益性捐赠当年不得税前扣除,2016年开始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2.以会计利润总额12%为限额扣除。
3.必须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公益性机构),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政府机构),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