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应收账款年末大额资金流入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收入造假,又有事务所和CPA领警示函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松清、贾新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松清、贾新敏: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惠健康或公司)2019年度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具体审计计划制定不到位。项目组在慈惠健康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底稿中认定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拟实施的方案为综合性方案,但在具体审计计划中未见制定具体的审计程序。

  二是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项目组在慈惠健康销售与收款穿行测试底稿中检查了凭证、是否结转收入、收款凭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对档案进行维护等控制点,但对体检合同的订立审批、收款资金流入是否经过核对等关键控制点未进行测试,且穿行测试底稿中抽样的凭证无相关核实证据,无法证明控制的有效性。

  三是未对应收账款年末大额资金流入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2019年12月,慈惠健康及其子公司通过健康管理服务费、个人体检等业务,应收账款回款含税收入1319.25万元,绝大部分是现金缴入。项目组对回款进行了部分抽查,但在底稿中未记录收款核对和资金流入情况,未对大额资金(多个个人现金)回款给予充分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四是营业收入细节测试不到位。审计底稿显示,慈惠健康及其子公司于2019年12月底集中确认收入1454.67万元,项目组对部分收入进行了细节测试,但无体检合同、体检报告检查等相关记录,主营收入检查底稿中无相关核查证据,未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预付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慈惠健康及其子公司于2019年12月底预付账款挂账上海麟儿1322万元,项目组对其中慈惠健康452万元预付账款未取得回函,审计底稿亦未记录发函方式及跟函记录。

  二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项目组虽检查了原始凭证及业务合同,但合同存在无签订日期、未约定履约期限,且支付完全部相关费用后才开始实施等异常情况,项目组未予以必要的关注,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0月12日

关于对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9年12月,你公司向上海麟儿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累计支付1682万元咨询费,再通过虚构体检业务回流资金并确认收入1454.67万元,导致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虚增1454.67万元,且对外披露了虚假财务报告。

  二、未审议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2018年至2020年,你公司累计向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借款1862万元。其中,2019年度公司累计向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借款1622万元,目前仍有40万元尚未归还。上述对外借款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且未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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