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酒驾被开除公职,退休后有养老金吗?
本人以前在惩戒岗位工作多年,比较熟悉这方面的法规,我用最简单的方式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题主的具体描述是:附近一所小学的校长因酒后驾车被开除了公职,他今年五十多岁,参加工作近三十年了,也一直交保险,虽然现在没有了工作可保险肯定交够十五年了,再过几年到了退休年龄,他可以领到退休金吗?
先说结论:这位被开除了的教师,很有可能因不符合退休的法定条件,很难领到基本养老金。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必须明确一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毫无疑问:所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在退休之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只有两个: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执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一律为60周岁,女干部是55周岁,女工人是50周岁。2、累计缴费年限最低必须达到15年。毫无疑问:教师作为公职人员,肯定就是城镇职工中的一个人员类别——事业编制人员。只要是无法满足这两个法定条件的所有城镇职工,一律都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当然就不可能依法领到基本养老金。另外,把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称之为退休金,对于依法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其实是完全可以的。从法律角度讲:这两个概念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含义。
其次介绍一下被开除的法律后果。从宏观的法律层面来说,教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前综合性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规章是2012年人社部、原监察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截止目前依然有效。毫无疑问:开除是最重、最严厉的处分。而开除的原因是:自醉驾入刑以来,饮酒之后驾车当然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一旦被查获,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凡是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肯定还必须按《暂行规定》经予相应的处分。说到底:开除处分不过是被判处刑罚的必然结果,是犯罪行为的副产品。对此,《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之后,其原工作单位就必须按此规定,终止与受处分人员的人事关系。即:受开除处分者从此彻底地失去了工作,单位完全停发工资,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当然就中断了,也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成了一个彻底失去公职人员身份和资格的待业人员。这是开除处分的第一个法律后果:彻底失业了,也没有工资可领,也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了。
开除处分的第二个法律后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依法享受的视同缴费年限,肯定会被彻底清零。即: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资格被彻底取消了,等于以前的连续工龄被依法作废了。
一个很清楚的事实是:我国除了极个别提前试点地区之外,全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规定的。因此,其截止目前,始终有效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大限度也仅有七年而已。
被开除的第三个法律后果是:服刑期满之后,要在各方面待遇比较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重新就业,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是一件非常困难、几乎不可能的事情。虽然这方面非常明确的法律限制仅仅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见以下截图。
但在目前的公务员统一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以及国有企业招收职工时,有犯罪记录、被开除公职、被开除党籍记录的,事实上是基本被禁止录用/聘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这句话绝对不是仅仅说说而已。即服刑期满之后,其结果是:被开除了的人,大概率只能自己找活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参保,尽可能地延长实际缴费年限,或者干脆不再缴费参保。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教师因酒驾被开除公职,退休后有养老金吗?综上所述:教师肯定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酒驾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就必须按照专门的处分法规给予处分。只要是被开除了公职,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就成了个人必须考虑的事务,原单位根本就不管了。目前的政策是:执行刑罚期间肯定不允许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又被依法强制清零,仅剩下最多七年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法律所认可;服刑期满后重新就业肯定又会遭遇重重困难。无论怎么讲,本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法律认可的累计缴费年限无法达到十五年的最低标准的任何人,根本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就现实情况来说,参加工作越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年龄越大,工龄也越长,开除后被清零的视同缴费年限也越长,到龄后办理退休的难度也越大,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对一个实际工龄三十多年、实际年龄已五十多岁的前教师来说,在还必须执行几年刑罚之后,离男教师年满60周岁、女教师年满55周岁,也就剩下不多几年了,要真正地满足累计缴费年限15年,至少还得实际缴费整整8岁之多,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难度就非常地大了,几乎是没有多大可能性的事情。
总之一句话:这位被开除公职的教师,大概率就无法正常地办理退休手续,连大幅度降低了的基本养老金,也根本领不到。
在此情况下,唯一现实的个人选择只能是:将最多缴了七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转移接续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可以依法领取实际标准非常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这当然既不是基本养老金,又不是退休金。
总之一句话:被开除公职的任何人,以后的人生之路肯定会十分地艰难。仅就可领到的法定养老待遇而言,被开除的体制内工作人员,几乎就是失去了一切,这无异于自杀未遂。
毫无疑问:构成违法犯罪的任何人,都必然受到严肃的刑事追究,所有的公职人员还同时要被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一旦被开除了公职,养老保险待遇会肯定受到致命性的影响,其结局只能是为其曾经的犯罪行为付出极为惨重的人生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