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如何调整并计算的?

                                                                                                             我爱财税 我爱财税 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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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三条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规定: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举例分析: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原来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
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28号公告明确的新计算方法
A和B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
实际发生费用小于扣除限额,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统一加计扣除金额增加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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