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中的“共同还贷”如何认定?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一般情形下,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无论是从男方银行账户还贷还是女方银行账户还贷,法律效果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1.为何要加一个限定语“一般情形下”呢?

因为上述裁判规则的底层法理逻辑在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才能认定为“共同还贷”。如果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还房贷的资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个人财产或其他人的资金,那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

2.那有哪些情形可能不属于“共同还贷”呢?

比如,夫妻双方对财产有过约定的(如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那一方还房贷的资金依然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比如,还贷资金一直都是一方父母银行账户进行支付,那么这种情形下就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注意这种情形又会带来另一个法律问题:一方父母银行账户帮助还贷,这种行为如何认定呢?这个问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可能会比较复杂,比如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的这种房产情形,如果是一方婚前就买了房子且只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婚后自己父母帮忙还贷的,如果这种属于借款的,那房子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借款也属于男方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父母还贷是借款性质的,那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之规定,父母还贷资金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性质上和上面一样,就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注:父母还房贷这种情形,实务中有时非常复杂。比如,有法院判例就不支持男方声称的这种父母还贷属于借款性质,认为这种行为事先一直瞒着女方,明显是为了恶意规避法律规则,侵害女方合法权益,所以其父母还贷的资金不宜认定为男方单方借款,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借款,那父母的还贷资金就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但法律效果上依然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还贷”,女方对于还贷部分及对应房产增值享有一半权益。那这种情形下法院能否直接认定父母还贷资金属于对双方的赠与而不是对双方的借款呢,应该说,这种情形下实务中确实可能有法院会支持这种判法,但我个人认为,如果男方与其父母确实存在借款还贷协议的,那就不宜直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比较合适。法理在于,如果直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会侵害其父母的财产权益;而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既可以保证不侵犯男方父母的债权,也可以保证女方对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享有收益,综合来看是一个比较折中且合理的方案。)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如果一方还贷资金明显是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比如就是男方婚前固定长期存款账户),那这种情形可能会产生较大法律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明确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缔结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一方用其婚前个人账户资金还贷且这种资金明显不属于婚后工资收入等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那法律上也只能认定为是一方单独还贷,而非“共同还贷”。但也有另一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金钱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无论是男方婚前就存在的长期固定存款账户资金,还是婚后男方其他收入资金,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既然男方主张其还贷资金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明显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则,即便其用婚前个人存款账户还贷,也应该认为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此才能合理保障女方权益。那这两种观点哪种更合理呢,我个人倾向于后者,实务中主流观点也是如此。

但我们要注意区分一种特殊财产分割情形,同样是上面这种男方存在婚前个人长期存款银行账户,如果是离婚诉讼中,当需要分割夫妻银行存款时,如果男方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某个银行账户就是其婚前定期存款账户的,那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存款,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我在《民法典时代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规则有变化么?》中有说过,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或司法裁判规则,“逻辑一致连贯性”是无法完全做到的。上面这些情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我们了解上述“共同还贷”的法律涵义有啥实际帮助吗?当然有。对于自己就遇到离婚诉讼纠纷的,知道“共同还贷”的法律内涵就知道如何举证或反驳了。比如,主张是夫妻共同还贷的,只需要举证证明还贷行为发生在婚后以及还贷账户是其个人账户即可;想反驳的,就需要举证证明资金来源性质。然后,熟悉这种规则后,生活中确实可以有一些“操作技巧”能尽可能保护自己的资产。

有很多人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这种法律条款的设计,是鼓励“女性骗婚”,是鼓励“不劳而获”,女方婚后不出一分钱却可能分走男方一半房产,完全不合理。

这种观点,不能完全说没道理,确实有其合理性。但无论我们持哪种观点,法律就摆在那里,规则就藏在法条背后。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能否熟练掌握裁判规则并将之运用在实务中,那就是个人的事了。

注:关于“共同还贷”的问题,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版)也有相关阐述,这里也贴出来供大家参考(见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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