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上过两次法院系统查询无财产,失信撤掉了,对“高消费”该如何理解?

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是两个不同的执行措施。

就司法实践来说,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与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并无直接关系,基本所有的执行法院都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毕竟,这个是无财产可执行案件中为数不多的可执行措施。

失信是主要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若有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在星级以上宾馆等场所,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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