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们知道很多刑事犯罪,除了在刑法中会对其进行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或公安部门还会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讲,其同样也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被规定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及刑法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一、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法律
《邮政法》第八十条 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法》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只有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的话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其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此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数额标准是什么?详情请看下文。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三、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怎么处罚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
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概念简述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怎样认定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怎样认定的?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以故意的心态,通过暴力行为对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进行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此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就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讲解。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福建省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具体量刑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可知,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数额犯罪,一般是根据毁坏的财物数额进行量刑的,因此我国各个地区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的量刑就有可能不同。但法律上规定的量刑标准都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点是多少年
对于《刑法》中的各种犯罪的起刑点都有明文规定,而起刑点就是判刑的最低限度,不同的刑事犯罪当然起刑点也有可能不同。那你知道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点是多少年吗?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点是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分一下两个幅度:
(一)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1、“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具体罪行轻重不同,法定刑亦不同,起刑点也不一样。在一般情况下起刑点为罚金,而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则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类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如果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同时侵害了其它客体,或者以破坏财物的特定手段去完成某些更为严重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燃气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则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关系,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应依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原则选择一重罪处断。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或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这里所说的毁坏公私财物,包括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前者是指使财物的价值和功能完全丧失,后者则是指使财物的价值和功能部分丧失,具体的表现形式则是多种多样,如焚烧、砸碎、拆卸、淹灭、捣毁等。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点的问题,还需要我们根据罪刑的轻重进行判断,有的情况下是罚金,而有的情况下则是三年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云安、刘云才及其家属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刘云安、刘云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刘云安、刘云才,走访群众,对案情有了深入了解。
辩护人认为刘云安、刘云才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
一、刘云安、刘云才无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追求或者故意放任将公私财物予以毁坏的结果。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民事侵权在先,同村村民陶茂家强占二被告父亲刘清洋的宅基地违法违规建房,并将违章建筑物三间小瓦房卖给长河村民万德中,获取非法利益19000元,直接侵害了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为寻求权利保护,多次向两峪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不予理睬;二被告又多次向两峪乡政府申诉,乡政府拒绝其正当要求;二被告再向土管部门投诉,土管部门实地勘验测量数据与刘清洋的土地使用证面积相符后,明知陶茂家、万德中侵权,却表示解决不了。无奈之中,二被告采取自力救给行为,打110报警请来公安人员在场,请求拆除违章建筑物。在公安干警的默许和监督下进行正当维权,因此不能认定二被告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万德中不能证明自己是被毁财物的合法财产所有人,其与陶茂家买卖非法建筑物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首先陶茂家强占刘清洋宅基地建房未获批准,既违法又违章。其次,万德中明知陶茂家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和证件,自己又不是两峪村的村民,没有两峪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衷意购买陶茂家侵占他人宅基地的违法建筑物,构成共同侵权,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其买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而不是侵权主体对违章建筑物的非法利益。
三、刘云安、刘云才无损坏财物达到应受刑事追诉程度的客观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刘云安、刘云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未达到追诉标准。
(一)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
“价格鉴定”与“财产损失”是不同概念,不能据“价格鉴定”来认定“财产损失”。
所谓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的毁灭或者损坏。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价格,是指用货币衡量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结果。
抛开本案《价格鉴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谈(毁坏财物的价格鉴定不真实、不客观,因此,二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毁坏物品价值重新委托做司法鉴定),单纯的价格鉴定亦不能作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证据。因为:有些财物根本未完全灭失、有些财物并未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尤其椽条和檩子等木材不易损毁是容易再利用的建筑施工材料。
(二)二被告人未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
(三)二被告人未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四)二被告人无毁坏手段特别恶劣、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等严重情节。
四、村民的民事自救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证据直接表明:陶茂家强占民宅建房,将非法建筑物卖给万德中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也正是万德中与陶茂家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村民的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构成了对二被告人的侵权。面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村民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进行维权自救、希望能够促使侵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其目的是正当的,其手段是合法的,其行为是克制、理性,而又可怜和无奈的。避害自救,是人的先天本能。当公民将此权利部分让渡给政府,而政府又行政不作为的话,无异等于将公民赤身裸体置身于野兽面前;若公权力此时对为自保而与猛兽搏斗的人施加惩罚,那么公权力就沦为了猛兽的帮凶。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立法中设置了对公民的情急自救行为予以免责的制度,在我国此项制度被称作“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刘云安能够及时拨打110,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家等候抓捕,应当按自首对待。被告人刘云才得知网上通辑后,积极投案,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应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案情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六、对法官的意见和建议
纵观本案来龙去脉,相信贵院领导及合议庭成员心知肚明:为什么刘云才、刘云安会站在被告席上?是什么让一个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的村霸如此任意妄为、通行无阻?是什么让二被告人受尽屈辱和侵害之后又将失去自由?
侵权人兴高采烈地成了“被害人”,真正的被害人反倒在公权力之下瑟瑟发抖,这是对法律人多么大的嘲讽和侮辱啊!我知道,每个人都可以用无数个理由轻松地为自己开脱;但我也相信,没有被完全泯灭的正义及善良的火苗,会烧得我们内心时时作痛: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权,特别是生活在底层的农民的基本权利,更应当得到保护。
刘云才不只是一个名字,他是父亲,是儿子,是丈夫,是一家人的喜怒哀乐。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出于法律人的荣誉感,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辩护人今天为他在贵院作无罪辩护,也做好了二审及申诉准备。
但是我更愿意看到:我的准备是多余的,到了案件拿到公共空间接受历史检验的那一天,贵院听到的将是赞美之词。
此致
保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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