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ⁿ聚汇」-经常项目特殊申报
今日话题:经常项目特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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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年8月底,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服务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的(2020年版)>的通知》。《指引》小编初看感触不深,细看后发现文件在很多细节处都进行了调整,外汇人员特别是银行经办人员需认真多看几遍哦!今天小编就先把《指引》中需要进行特殊申报的内容整理一下,分享给大家。
货物贸易场景
1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
银行在办理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境内仓单转卖”字样。
3
银行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
4
银行在为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业务时,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银行除审核相应交易单证外,还应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进行合理审核,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服务贸易场景
1
交易单证号:应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2
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以及非关联关系代垫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非关联代垫款”字样;
3
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4
服务贸易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并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
5
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付汇: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
6
服务贸易预付款:应在申报凭证的付款类型栏目中选择“预付款”;服务贸易预收款:应在申报凭证的付款类型栏目中选择“预收款”;
支付机构场景
消费者可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消费者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应向外汇划出银行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交易真实性材料。外汇划出银行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机构外汇支付划转”。
贸易便利化场景
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时,应在交易附言应注明“贸易便利试点”字样。
总结一下
项目 | 场景 | 交易附言 |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
无法遵循“三同”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 特殊离岸转手 |
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的境内仓单转卖业务 | 境内仓单转卖 | |
货物贸易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业务 | 非报关人 | |
单笔等值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业务时,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 | 特殊退汇 | |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
服务贸易交易单证号 | 应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 |
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以及非关联关系代垫费用 | “代垫”“分摊”或“非关联代垫款” | |
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 | 前期费用 | |
服务贸易退汇 | 退款(同时勾选退款) | |
凭电子或纸质税务备案表付汇 | “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一笔交易对应多个税务备案表的,“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用逗号间隔; | |
服务贸易预付款 | 勾选预付款、预收款 | |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
消费者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 | 支付机构外汇支付划转 |
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 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的涉外收付款 | 贸易便利试点 |
附送官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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