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豹纹守宫、玉米蛇,却被判违法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先前在圈里看到这么个图▼
也是让人直呼

玉米蛇,豹纹守宫,猪鼻蛇,这些作为人工繁育爬宠中的扛把子,居然涉嫌违法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身都判定说不属于附录物种,说白了这些爬宠本就是非保的,为什么要认定犯罪?违反在哪儿了?
那后面这儿写了认定来自第几规定,那我们来看看对应说的是啥▼
那这里就有几个疑问,一是认定为非我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一说是如何认定的?
二是这个“归由县级部门地区管理”,那在对应《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却并找到有相关处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也许是小编暂未找到下一步的对应文件,在此也提出疑问请教指导);就在今年,离海宁不远的嘉兴还有过出口爬宠的新闻👉【快讯】浙江嘉兴:人工繁育的鬃狮蜥、白玉蜗牛、巴西龟顺利出口科威特!
那么关于这个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也有一些相关介绍资料讲解到▼

在《野保法》的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而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此条规定中删除了原来的第二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经营、利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也取消了“经营利用限额指标”,不再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只需要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出售)利用。但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果需要予以出售的提供何种类型的合法来源证明也并未明确,这一点在实践中,“证明”的类别也是五花八门,不相统一。

当然,对该类行为的管理,按照《许可法》的设定原则,如果各省的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执行。如:四川、广东等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本省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均设定了行政许可,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出售、利用、运输的,需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批准,载明销售渠道、时间、地点、数量、种类等信息。

如办理了营业执照,其人工繁育的驯养行为,在现行《野保法》、《条例》的规定下,属合法经营利用,出售、运输时只需持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即可。这里的“合法来源证明”的种类如何理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总则中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看,相关行政机关有履行监督检查、监管的职责。
现在能查到的相关处理和认定,全都是基于确确实实是“野生动物”的条件下。这些人工繁殖的爬宠“购买价格从80-120多元不等”,最后的罚款却是多少?
根据《野保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由此,原国家林业局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46号令)已经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评估和价值的范围与标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当执行该规章。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246号)中,也作出了“办案机关已查明实际交易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普通玩家对于人工繁育宠物都需要一条证明,那又要如何来界定是“人工”还是“野生”?那这些明确来源是人工繁育的宠物,在个人饲养的情况下,又需要如何去得到足以证明所养宠物是符合饲养许可的证件?……

参考资料:

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E4%B8%AD%E5%9B%BD%E9%87%8E%E7%94%9F%E5%8A%A8%E7%89%A9%E4%BF%9D%E6%8A%A4%E6%B3%95&count=58&cid=b738b1c1027aefff801f695ab86c4a82_law

https://mp.weixin.qq.com/s/9kD5jWzuNSPYxsfTIofzyA

https://www.gov.cn/xinwen/2017-12/04/content_5244280.htm

http://www.zj.gov.cn/art/2016/6/8/art_17252_277001.html

http://www.zjly.gov.cn/art/2019/9/16/art_1275958_38146545.html

rlyl
新的《野保法》向公众争取意见后,可以预测的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将会显著加大,案件数量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对于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加大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我们也是坚决赞同。但同时要客观看到,如今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的困境,既有立法层面的滞后、普法层面的懈怠,还有监管层面的不足。因此,仅仅依靠“重典”,甚至突破刑事司法原则,既背离了法治的初衷,更可能造成针对特定群体的不公。就像爬友们大家呼声最高的“明确区分人工和野生”“人工繁育的宠物也不应该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野保法》修订工作既然已经启动,那我还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司法争议将会随着立法的完善而得到解决吧

Author:佚名
Editor:rl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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