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基层发热诊室设置标准出炉,医护工作有新要求

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要求,以“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为原则,结合各地传染病防控和群众实际医疗需求,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诊室。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并实现“哨点”功能。

并且,《通知》对发热诊室的医护人员工作也做了明确要求。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发热诊室应符合“三区两通道”

《通知》要求,发热诊室应当设在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诊室应符合“三区两通道”(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患者通道、工作人员通道)要求。

诊室内应当通风良好,选用独立空调。机构出入口等显著位置有明显标识,引导发热患者抵达发热诊室就诊。发热诊室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独立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

有条件的可分设候诊区、治疗室、检验室、药房等。应当为发热患者设置独立卫生间。配备的设施设备应当满足诊室实际功能,包括办公设备、诊疗设备、防护设备及消毒设备等,设施设备应当耐腐蚀、方便消毒。防护设备应当有一定的储备量。

医护人员工作有6点要求

《通知》中强调,发热诊室配备的医护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并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

同时,其要求医护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以下6点要求

1、发热诊室应当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

2、所有到发热诊室就诊的患者,必须登记有效身份信息或扫“健康码”。

3、基层医疗机构需对全部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

4、加强疾病早期诊断和传染病筛查,对于需要集中救治的传染病患者,尽快转至定点医院集中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病例登记、报告。

5、对于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也应当及时报告,并对患者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擅自允许其自行转院或离院。

6、对于有重症高危因素或病情进展迅速的患者,需及时转至有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治疗。

文件强调,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工作统筹和政策衔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建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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