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的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产品是外观设计的载体,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体现于产品之上。产品中又包含一类组件产品。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又可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和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在使用时,有些组件产品的各构件是组装使用的,有些是相互分离的。由于组件产品包含多个构件,特别是有些组件产品的构件呈分离状态,申请人和代理人常常将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混淆,不但造成申请存在缺陷延误授权周期甚至被驳回,还会因为对组件产品保护范围的误解,使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能如愿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从分析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的产品定义、申请提交、保护范围入手,说明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的差异,并结合案例说明其视图提交方式,以期有助于申请人与代理人区别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选择相应的提交方式与规范,并就如何更好地保护组件产品提供相关申请策略。
成套产品由两件或两件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同时,各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产品的使用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而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或象棋棋子、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插接组件玩具等。
由表1可以看出,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之间具有很大区别。但是,由于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不再强调组件产品中的每个构件不具有使用价值,目前,当组件产品中的构件具有使用价值时并且符合授权条件时,其同时也符合套件产品的条件。例如,某些产品既可以将其定义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也可以将其定义为套件产品。对此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并自行选择申请类别。与此同时,成套产品中可包括多件产品,而组件产品无论由多少构件组成,其本质上都是一件产品。这一区别可以视为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根本区别,其他不同之处也都与之密切相关。对于成套产品而言,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还包括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组件产品而言,如果其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则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则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换句话说,虽然一件成套产品得到的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但其保护范围与其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多件外观设计专利而得到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在侵权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其中的某一件或某几件套件的外观设计,仍然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在成套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其各套件产品能够单独主张权利。例如,在合案申请中的咖啡壶和咖啡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该咖啡壶的外观设计,即构成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相反,组件产品申请中虽然包含了多个组件,但只视为一件产品。因此,当组件产品获得专利权后,各个组件不能如成套产品中的各个套件那样单独主张权利,必须由各个组件共同组成的组件产品来主张权利。对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从整体上进行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组件产品中的部分组件,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中某一个插接块的外观设计,在侵权判定时,将从拼图玩具的整体来判定被诉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从该插接块出发得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综上所述,相同情况下,组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小于成套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前者的专利权更加稳定。相关规定中指出,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应为“套件4主视图”。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应为“组件3左视图”。如上所述,成套产品本质上是多件产品,而组件产品本质上仅为一件产品。因此,对于成套产品来说,每件产品都需要完整的、能够清楚表达产品设计的视图;而对于组件产品,尤其是某些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仅提供组合状态的视图即可,无须提供每个单独构件的完整六面视图。此外,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为了获得专利权,其中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应当具备授权条件;如果其中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那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只要组件产品整体具备授权条件即可。前文提到了组件产品的三种组装关系,下文将分别结合案例进行说明:第一种,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可分离的构件组成,并且各个构件之间的组装关系是唯一的、确定的产品。常见的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如:由榨汁机、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带底座的电热水壶,带托架的车载空气清新剂瓶等。
如图1所示的簸箕扫把组合,由组件簸箕与组件扫把两部分组成,其组装方式是唯一确定的,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由于组成产品的各个构件之间具有固定的组装关系,因此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各视图。第二种,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可分离的构件组成,各构件之间有多种组装关系,其中每一个构件习惯上既不能单独出售又不能单独使用,组合成一体时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各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常见的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如:积木、插接组件玩具等。
如图2所示的积木套装,包含5种不同的构件,且构件之间通过不同的拼接方式组合成不同的视觉效果,产生多种外观设计,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且每一个构件均应符合基本的视图要求,并明确标注为“组件N某视图”;同时,可附加不同组合状态的视图,但无需提交所有组合状态的视图。
第三种,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是指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其中每一个构件既不能单独出售又不能单独使用,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的产品;各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常见的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如:扑克牌、麻将牌、中国象棋棋子、国际象棋棋子等。如图3所示的扑克牌,属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对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且每一个构件均应符合基本的视图要求,并明确标注为“组件N某视图”。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如果申请人仅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组合状态的视图。
对于明确属于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各套件的基本视图,并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同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样。例如,图4所示的杯盘套件,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1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应为“套件1主视图”。
对于套件中包含组件的产品,应当在套件名称后、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样。例如,对于套件1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1组件3左视图”。如上图5所示,茶壶为套件1,茶杯与杯托整体为一个产品,共同构成套件2。因此,茶壶各视图名称应为“套件1某视图”,茶杯各视图名称应为“套件2组件1某视图”,茶杯托各视图名称应为“套件2组件2某视图”,而不应以套件1、2、3的形式提交。
对于如图6所示的产品,其既可以作为组件产品,也可以作为成套产品。此时,申请人应当谨慎选择,运用恰当的策略实现对外观设计最有利的保护。此类常见特殊产品包括组合沙发、汽车用脚垫和同一产品不同部位的标贴、贴花等。同时,对于可组可套产品,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在后续侵权程序中,申请人不能为了保护范围的需要而随意更改此类产品的申请分类。选择申请组件产品或套件产品各有利弊。那么,对于包含多项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该如何进行选择?本文建议如下:如果该多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条件,各项又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此类外观设计只能申请组件产品。如果该多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条件,部分产品符合单独授权条件,对于此类外观设计,如果该部分产品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建议申请人在申请组件产品的同时,将该部分产品进行单独申请,使多项产品的组合状态以及该部分产品均能得到保护。如果该多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条件,同时又符合套件产品条件,申请外观设计中的各个产品与现有设计相比均具有明显区别,建议申请人申请为套件产品。这是因为各个构件的创新性较高,在无效宣告阶段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较低,同时每个构件又能在权利维护阶段得到独立保护。如果该多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条件,同时又符合套件产品条件,申请外观设计中的部分构件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但各个构件组合起来又具有独特效果,建议申请人将其申请为组件产品。同时,将与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区别的部分构件进行单独申请,这样在保护组合状态的外观设计同时,又能对单个构件进行保护。[1]《中国专利法详解》.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2] 廖涛等.《组件和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研究》.北京:外观设计专业委员会, http://www.xueshu.sipo/ktyj/xswyhketi/keti_shijian/2005xsketi/200811/t20081113_12208.htm,2005:P31-P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