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民 | 王茂荫法治思想初探(徽学研究)

王茂荫法治思想初探

 文 / 陈平民

(安徽黄山)

2021.10

王茂荫给咸丰皇帝上了那么多奏折,无一不关系国计民生。他真正做到北宋名臣范仲淹所说“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 ;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笔者对王茂荫政治、经济、人才、吏治、管理等方面的思想进行过研究,感觉王茂荫的法治思想很丰富,值得深入研究。在我看来,王茂荫的法治思想既接受了儒家的传统理念,也接受法家的思想观点,主张德治与法治兼行。其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与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立法坚持以民本思想为指导,“先求无累于民,尔后求有益于国”。

民本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在中国,民本思想源自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含义简单明了:政府存在的全部意义在于服务“百姓”的整体福祉,如果不是这样,就理应被人民推翻。这个思想源于《尚书》所称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重,君为轻,社稷次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等理念,由此衍生。南宋朱熹更是集儒家思想之大成,继往开来,直接提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

王茂荫对民本思想的演变及其真谛,非常熟悉。乡贤朱子所说的“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这个朴素的道理,在他的头脑中深深扎根,青年求学问道时期打下烙印,入仕之后执着地践行。他是咸丰朝第一个倡行币制改革的人,他把倡行币制改革的方案名为“钞法”,不论是制定,还是推行,都强调“先求无累于民,尓后求有益于国”,反对“未便民,而先扰民”。如果制定或施实一部法律法规,没有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反倒先干扰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他是坚决反对的。他担心为发行纸币,“禁用银而多设科条,未便民而先扰民……谋擅利而屡更法令,未信民而先疑民”。他认为,实施“钱法”,所关甚重,基本原则必须是“先求无累于民,尔后求有益于国,方可以议立法”。在他看来,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不能安居乐业,国家就不可能有稳定的局面。实施“钱法”是这样,实施其他法律法规也同样是这样。咸丰十一年(1851—1861),那是内忧外患,血雨腥风的十一年,人民苦难深重。王茂荫上书言事,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他不止一次劝谏咸丰皇帝颁旨明示当今之民苦难深重,为官者应多多轸念民生。

二、“议法必期于能行,既行必期于能效”,如行不效,“必责令推求不效之故,另行筹议”。

王茂荫是一个非常讲究实际的人。他认为,立法必须考虑切实可行,行而有效。立法之后,在执行中发现条文有缺陷,应当及时补充、修改或修订。咸丰二年七月,在著名的《条陈时务折》中,他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角度提出:立法必贵能行,如禁止鸦片烟,“不准讦告而必定斩绞”,是失之过严;再如禁奢,“有规条而无稽查”,是失之过宽。由此,他劝谏咸丰帝:“夫致治纲维,端由诏令。令有不行,则天下不可得而知。且不行于远犹可言也;不行于近,不可言也。伏愿皇上首即一令,始自京师,期以必行。饬令该管衙门,议法必期于能行,既行必期于能效。如奏不效,必责令推求所以不效之故,另行筹议。如不效而饰奏有效,一有败露,即严加惩治。”在讲了这番话后,他又讲了石破惊天的话:“有不令,令则必行而后已;有不禁,禁则必止而后已”。

三、“立法必自京师始”。

奴隶社会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主张刑法的公开不平等。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之后,其代表人物李悝、申不害、商鞅、韩非等人,提出符合本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法家的主张是“绳不绕曲,法不阿贵”,违法犯罪,一律绳之以法。商鞅佐秦孝公变法时,太子师傅公孙虔为阻止商鞅变法,唆使太子违法,商鞅以太子系国之储君,不能加刑,遂刑其师傅公孙虔,劓其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由此出典。京师是公子、王侯、大夫相对集中之地。王茂荫认为,为体现法律平等,立法执法首先要从国都开始。所谓京师,即国都也。他在《条议钞法折》中明确表明了这个思想。他认为,实行新币制,必须立法,而“立法必自京师始”;京师做出样子,上行下效,各省州县照着办,如果京师不守法,各省州县就难行。执行钱法如此,执行其他法,同样如此。

四、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可贪赃枉法。

治国理政,必须有法律法规,有了法律法规,必须依法依规。依法依规的核心,是纠正违法违规,特别是追究贪赃枉法。王茂荫就是这样考虑问题的。晚清时期的官场,贪赃腐败已病入膏肓,王茂荫身在官场,洞若观火,痛恨万分。为严惩贪赃枉法,他在不少奏疏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吁请。

太平天国军兴之后,清政府军费开支骤增,财政状况捉襟见肘,难以为继,诏谕各地“劝捐”办团练,即动员社会各界捐款组建地方防御武装。国家有难,社会各界帮助渡难关,这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有人假借劝捐之名而中饱私囊,这就是腐败了。咸丰年间,不少地方“劝捐”,实际成了“勒捐”,款项被私吞,贪赃枉法之事屡屡发生,王茂荫主张严肃查处。他上《论徽州续捐局扰害折》《江南北捐局积弊折》《论徽州练局和弊折》等奏折,揭露的都是假“劝捐”之名,行贪赃枉法之实。他还写过《为查办废员张秉德盘踞书院折》的奏折,反映山西省介休县“绵山书院”被一个捐纳教职、声名狼藉的废员张秉德盘踞十余年,将培养人才之地,据为私产和养奸之所,为害一方,败坏士风。他奏请“严饬认真查办 ,以重文教”。

五、追究违法,严惩违法官吏,实为收守民心。

晚清官场,贪污腐败成风。王茂荫身在官场,洞若观火,痛恨万分。他认为,不少“民变”和“动乱”本身,就是因为一些贪官或扰民、坑民事件导致的。追究违法,严惩腐败,是制止动乱、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

他在上给咸丰皇帝的不少奏折中,都讲了这样一个道理:惩治腐败,实为“治贼之源”。太平天国官兵都懂得“收人心”,要维护江山,就更要“急收人心”,“重刑赏以固人心”。他在有关奏折中揭露大清“官兵骚扰之事”,指出:“民为邦本,贼(指太平军)以不扰诱我民,而兵以骚扰迫我民,是驱民心以向贼也。民心一去,天下将谁与守?”他把话说到这个份上,可谓犯颜极谏。收守民心,才是真正地守江山,这个道理连一个封建社会的臣子都懂得,何况我们共产党人乎?!

在《条议钞法折》中,王茂荫曾亮明自己的观点:推行币制改革,必须立法,立法是为了防弊,“法立弊生”是规律,弊生并“非生于法,实生于人”,而“生弊之人,商民为轻,官吏为重”,“商民之弊,官吏可以治之,而官吏之弊,商民不得而违之”。追究违法,必须首先惩治违法官吏。

深受民本思想影响,有惠政的好官,深得百姓敬畏,在民间有较好的口碑,他们一般不会激起“民变”,不会被造反。激起民变、被造反的官吏,一般来说都是贪官污吏和奸佞臣僚。王茂荫曾在奏折中告诉咸丰皇帝:“民变总是由州县之办理不善,以至激成事端。但能开诚晓谕,惩治为首之长,余民即可解散。”包括太平天国革命在内的历代农民起义,开始都源于一般的“民变”。处理得好,事态平息,处理不善,激起民愤的贪官污吏得不到惩治,事态愈演愈烈。咸丰三年二月,他在《请速剿捻匪折》中说:“上年粤匪(按指太平军)在湖南,有五县不犯,曰:'此其县有好官。’是可见州县官好,不独本境之匪不起,即他境之匪亦不来。”他接着说:“风闻庐、凤一带府县各官,贪鄙者多,清正者少。伏乞严饬该省大吏,将各州县昏庸不职之员严行参办,既以安民心,亦以戢贼胆。是又治贼之源,得力在防与剿之上者。非独庐、凤各府,亦非独皖省,而实为各省所宜实行。应并请旨,通饬直省各督抚,一体遵照办理,将来贪官污吏严行业参劾,免致为贼借口,实在方今切要之务。”

六、首恶必办,胁从从宽。

咸丰元年(1851)以降,太平军从广西进湖南、湖北,再入赣皖,定都金陵,又北伐,每窜一处,都要裹胁民众。这些民众,太多出身贫苦,家中上有老下有小,被裹胁出于无奈,无不想寻机逃回。他们逃回以后,当地官府如何对待,是宽待、矜恤,还是视为“匪贼”予以关押治罪?这是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处理得好,可以争取太多数而得民心;处理不好,则“为渊驱鱼,为丛驱雀”,大失民心。咸丰三年正月,咸丰帝在两次谕批中都说要善待“被贼裹胁,自拔来归者”,“不妨贷其一死”,“能改过自新,亦可同邀宽典”。遗憾的是,这一策略,在具体执行中发生了很大偏差。为此,王茂荫再三再四地给咸丰帝上折子,建言对证据确凿的奸细必须严惩,而对绝大多数被裹胁的难民则必须矜恤。

咸丰三年七月间,身任陕西道监察御史的王茂荫,给咸丰帝上了《请宽贷贼中逃出难民折》。在奏折中他举例说:京城步军统领衙门拿获从太平军中逃回军犯孙东儿,经刑部审问,孙东儿是宛平人,咸丰元年因行窃犯案,拟军剌发配浙江某地。咸丰三年三月初二日,孙东儿因发配充军之地穷苦,乘机逃跑,沿途乞讨。四月十九日,走到临淮关附近的二十里铺,遭遇太平军。孙东儿因腿脚生疮疥,走得慢,被太平军追获,逼迫服役,如果不答应,就要杀他。孙东儿只好应允。到了太平军营地,他被更名孙玉幅,以红巾裹头,衣服前后各钉黄边红布一方,给带腰牌,派令煮饭,不准出门。二十八日四更,抓获孙东儿的军营准备窜汴梁(开封),令孙东儿背负白米、雨伞等物,随同开拔。孙东儿趁天色昏黑、人多杂乱,逃避河边,将红巾等物撩弃,再沿途乞讨。六月初三日到京,初八日被官役访获。经刑部审理,从重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到配枷号三个月,以示征儆,仍照刺字完案。王茂荫认为,案犯孙东儿以行窃发配逃走,自属有罪,但他被裹胁后“乃不甘从逆,而甘行乞,其情可悯,其志尤属可嘉”。可照咸丰帝谕批,特施法外之仁,予以宽贷。

在《请宽贷贼中逃出难民折》中,王茂荫还提到当时北京城北上奏的“淳于银子一案”。淳于银子,与孙东儿的情况大致相同,而且有“多随贼打仗,杀伤官兵”的情状。王茂荫谏劝咸丰:将来刑部办案,“势必以曾经杀伤官兵,从重拟斩。不知杀伤官兵,乃所谓胁从也。愚民为贼所胁,驱以婴锋镝于前,而操利刃随其后,其势如箭在弦上,不能自主。但能乘间逃归,即属自知悔罪,正恩旨所谓改过自新,可以邀宽典者。应请饬下刑部均遵恩旨办理,不必于胁从之中,论其是否杀人。”从太平军中逃回的难民,究竟是不是奸细,这是问题的关键,王茂荫认为:“如是奸细,虽未经杀人,亦当杀。如非奸细,虽曾杀人,亦可宽”,“罪一二人之事小,阻千万逃归之心,则所关甚大”,如果“杀一人而足以寒贼胆者,则必杀”;相反,如果“杀一人而足以快贼心者,则必不可杀,如孙东儿等之逃归是也。”

七、追求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王茂荫有多份与法律有关的奏稿,反应其追求司法公正的品质。

咸丰二年(1852)九月初二日,他在监察御史任上上给咸丰的《秋审拟缓人犯情罪未协折》,是反应其追求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典型文书。正是由于他力主公正办案,最终推动“拜双汶等共殴无服族叔拜景文身死拟缓一案”重审,使原拟秋后的处决的人犯拜双汶得以改判。

咸丰三年正月二十九日《请重刑赏以固人心折》。该奏折主要针对太平军肆虐,要求严肃地方纪律,整饬人心,早日擒获起义者,平定战乱,与民休息。“再请特降谕旨,有从贼者,必加赤族之诛;有杀贼者,必加非常之赏;有擒洪秀全来投者,即予五等之封,以散在彼之人心。”

咸丰三年六月三十日《论刑威好恶折》。奏折针对太平军日益嚣炽,官兵徒靡军饷、怠惰怯懦,将帅拥兵自重、按兵不动的情况,要求整顿营伍和将帅的纪律,主张用不测之刑,不测之赏,震栗天下!并支持张亮基所奏的:“法行自贵,天下无不用命之人;罚不逾时,军中自有震动之意。”主张咸丰身体力行效仿雍正的治术,“明烛乎人所不及觉,而威行于人所不及防,使一时臣工咸凛凛于咫尺之威而无敢少玩。”

咸丰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针对大量被起义军掳掠的民众还要再次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王茂荫强烈呼吁要区分主动投贼和被迫从贼之人而明定惩罚,为此又上了《再论胁从可矜折》。奏折中还指明“听闻各处官兵,拿获形迹可疑人犯,先自严刑取供,熏以香烟,妄供诬服的情况。”他请求对于这部分可矜之人“密饬问刑衙门,暂行从缓定拟;拿获衙门,毋许熏烟取供。”咸丰对于王茂荫“辄请从缓定拟”的建议加以说教,“试思执法贵在持平明慎,期无留狱。辗转迟延,案多积压,转非清理庶狱之意。”但针对奏折中所言烟熏取供之事,著问刑各衙门查明。《清史稿》王茂荫传和《清国史》对该折有详载。

道光二十八至二十九年间(1848至1849),丁父忧在籍守孝期间,他作有《歙邑利弊各事宜》,针对讼棍、土棍、盗贼祸害乡里,对我们现今所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其中“请照例以办命案”条指出“近时幕友专讲'救生不救死’,往往避重就轻改案就例,以致杀人不抵,凶狠之徒,遂有止可打死人,不可人打死之说。民轻犯法,命案愈多。居官者名为不肯杀人,其实无数命案皆由此杀之也。惟愿于情真罪确者,照例正办,使凶徒知杀人者必死,则不敢轻打杀人。所以止解,实为造福之道。罪所应得,并非故入,岂得谓之残暴?”体现了公正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八、依法治政,勤廉为政。

鸦片战争爆发的前两年即道光戊戌年(1838)冬月,做了七年京官(道光壬辰年中进士后一直供职户部)的王茂荫,写下名为“治政须凭三尺法,为官应尚四知风”的条幅。这个条幅十分有名。

“三尺法”,简称法律。古代把法律条文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法律为“三尺法”。《史记·卷一二二·酷吏传·杜周传》言:“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明史·卷一九三·翟銮传》称“按律,籍没止三条,谋反、叛逆及奸党耳。不合三尺法,何以信天下?”

“四知风”,典出著名廉吏汉代华阴人杨震。杨震已经年过半百,多次升官当荆州刺史和东莱太守。一次,他往东莱郡上任,路过昌邑县,原先他所推荐的秀才王密,这时做昌邑县令,夜里怀揣十斤金子来送给杨震。杨震说:“作为老朋友,我是了解你的,你不了解我,这是怎么回事呢?”王密说:“夜里没有人知道这事。”杨震说:“天知道,地知道,我知道,你知道,怎么说没人知道!”王密听后,惭愧地离去了。王茂荫主张为官理政之人,心中要牢固秉持 “三尺法”和“四知风”的理念,依法执政,清廉为官。一个封建社会的官吏,都有这样的境界,很了不起。

王茂荫法治思想的内涵与特点,姑作以上归纳,分享读者参考。

(2021年8月17日修订于徽州公馆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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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荫研究回溯点滴》

作者简介:陈平民(1948—),男,休宁县人,徽州文化研究资深学者。曾任黄山日报总编辑、黄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山市社科联主席、党组书记。2008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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