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1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2021版)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内容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五、委托方代表与咨询方主要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地点

十、补充协议

十一、合同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委托方义务

3.咨询方义务

4.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

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8.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合同价款与支付

10.变更与索赔

11.责任与保险

12.知识产权

13.违约责任

14.不可抗力

15.合同解除

16.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委托方派遣的人员及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

附件2 委托方向咨询方提供文件资料

附件3 咨询方向委托方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

附件4 报酬和支付

附件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规范及技术要求

附件7 咨询服务内容分包一览表(如有)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全称):    

咨询方(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概况: 

4.投资估算: 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内容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总服务期: 日,其中,建设周期 日。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R固定总价 □按费率计取 □人工成本加酬金计取 □其他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费率:按(工程概算、工程结算......) %。

五、委托方代表与咨询方主要负责人

1.委托方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注册号: 。

2.咨询方主要负责人:

□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投资决策综合咨询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设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造价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项目管理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其他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方要求;

(6)技术标准;

(7)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委托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方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咨询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委托方: (盖章) 咨询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当事人

是指委托方和咨询方。

1.1.2 委托方

是指合同协议书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咨询方

是指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咨询方应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

1.1.4 联合体

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咨询方联合,以一个咨询方身份为委托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5 分包方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6 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咨询方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7 委托方代表

是指由委托方任命针对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方权利的人。

1.1.8 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方要求、技术标准、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9 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方和咨询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0 中标通知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方通知咨询方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1 投标函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方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2 委托方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方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3 技术标准

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4 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5其他合同文件

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1.1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是指咨询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17 全过程工程咨询正常服务

是指咨询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内提供给委托方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和各专业化服务,如决策咨询、工程勘察及咨询、工程设计及咨询、招标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运维咨询及其他咨询服务。

1.1.18 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服务以外咨询方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19 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方要求咨询方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20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

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方向委托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方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 开始服务日期

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方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方确认的咨询方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23 完成服务日期

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是指咨询方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24 日

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1.25 月

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26 签约合同价

是指委托方与咨询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是委托方用于支付咨询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27 不可抗力

是指委托方和咨询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方与咨询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与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技术标准和功能需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1.5 联络

1.5.1 联络方式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决定、批复、确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2)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2 拒不签收

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保密

(1)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咨询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文件、图纸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将咨询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3)保密期限由委托方与咨询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方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2.委托方义务

2.1委托方一般义务

2.1.1 委托方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方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方。因委托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1.2 委托方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方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委托方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方提出,经委托方与咨询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由于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2.1.3 委托方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方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为咨询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委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委托方派遣的人员及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和设施,供咨询方无偿使用。

2.2 委托方代表

委托方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咨询方联系。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方代表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方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方更换委托方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方。

委托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方可以要求委托方撤换委托方代表。

2.3 参与、监督和答复

2.3.1 委托方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有权对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2.3.2 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方认可。

2.4 合同价款支付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方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提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各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并对咨询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档有查阅权。

3.咨询方义务

3.1 一般义务

3.1.1 咨询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正常服务。

3.1.2 咨询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经委托方确认。

3.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方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方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方采纳咨询方的建议或遵守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方承担。

3.1.4 咨询方应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实施细则,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3.1.5 咨询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核查、配合等服务。

3.1.6 咨询方应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合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咨询负责人

3.2.1 项目咨询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方授权后代表咨询方负责履行合同。

3.2.2 咨询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方确因患病、与咨询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委托方有权书面通知咨询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方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方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方。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主要咨询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3.3.2 咨询方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方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委托方,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方对于咨询方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方所质疑的情形。委托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方认为委托方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3.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方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方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方的确定

咨询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方应确保分包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方的责任和义务,咨询方和分包方就咨询服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方提交分包方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方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委托方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4.1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委托方应当在咨询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咨询方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方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方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方可与委托方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5.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建设管理实践惯例,经委托方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方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5.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方应向委托方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方同意咨询方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

委托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方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日前向咨询方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方应当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5.3.1 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方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日内向委托方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日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方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收到咨询方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时间向咨询方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方在收到咨询方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方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方批准。如果咨询方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方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方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方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5.3.2 因咨询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方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5.4 暂停服务

5.4.1 因委托方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方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委托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5.4.2 咨询方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方应当尽快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且咨询方在收到委托方复工指示后15日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5.4.3 当出现非咨询方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方应当尽快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方与咨询方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方与咨询方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5.4.4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委托方和咨询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方向咨询方发出复工通知,咨询方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方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方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方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

6.1服务成果文件交付

咨询方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咨询方向委托方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中约定。

6.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提前提交

6.2.1 委托方要求咨询方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方应向咨询方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方应向委托方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方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方和咨询方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咨询方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方提出书面异议,委托方应在收到异议后7日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方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2.2 委托方要求咨询方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方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方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7.1 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委托方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方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方收到咨询方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方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日。

委托方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方,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方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方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方同意咨询方的成果文件。

7.2 如果委托方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方要求,委托方应当根据第10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方另行支付费用。

7.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方应在审查同意咨询方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方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方要求的,咨询方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方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方要求的,委托方应重新提出委托方要求,咨询方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方要求修改咨询方的成果文件,委托方应当根据第10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方另行支付费用。

7.4 委托方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方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方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方按第6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方有义务向咨询方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方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7.5 因咨询方原因,未能按第6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方增加的费用,咨询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方增加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7.6 因咨询方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委托方承担。

7.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方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8.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为咨询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8.2 咨询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合同价款与支付

9.1合同价款的组成

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9.2 合同价格形式

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总价合同( 元)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2)单价合同( 元/平方米或费率 %)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人工单价、成本+酬金......)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9.3 预付款

9.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方与咨询方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9.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委托方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方有权向委托方发出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方收到通知后7日内仍未支付的,咨询方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9.4进度款的支付

9.4.1 委托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报酬和支付)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方支付进度款。如果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咨询方没有收到付款时,委托方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利率向咨询方支付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支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9.4.2 进度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方和咨询方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方和咨询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服务费的支付。

9.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9.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9.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方与咨询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方。

9.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9.6 支付账户

委托方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方账户。

10.变更与索赔

10.1 委托方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方提供书面要求,咨询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变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2 委托方变更工程项目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咨询方所耗工作量向咨询方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方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的约定,与委托方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0.3如果由于委托方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委托方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的约定,与咨询方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0.4合同签订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方承担。

10.5 如果发生咨询方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委托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日内,咨询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证明咨询方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方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在接到咨询方书面声明后的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方同意咨询方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11.责任与保险

11.1 咨询方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宜具有委托方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1.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方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2.知识产权

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提供给咨询方的图纸、委托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咨询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方,委托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咨询方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方承担;因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12.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3.违约责任

13.1 委托方违约责任

13.1.1 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因非咨询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方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方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方应按照咨询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委托方与咨询方另行协商确定。

13.1.2 委托方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4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方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时,咨询方有权书面通知委托方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15日内委托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方应及时根据委托方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日后委托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方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13.1.3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本合同第15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咨询方结算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13.1.4 委托方擅自将咨询方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3.2 咨询方违约责任

13.2.1 合同生效后,咨询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13.2.2 由于咨询方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方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减。

13.2.3 咨询方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方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13.2.4咨询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方解除未经委托方同意的分包合同,咨询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2.5 未经委托方批准,咨询方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咨询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方和咨询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日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5.合同解除

15.1 委托方与咨询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方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支付的,咨询方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日,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5.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5.4 合同解除后,委托方除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方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方支付由于非咨询方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方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5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委托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联络

1.5.1 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委托方与咨询方联系信息

委托方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委托方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委托方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委托方指定的电子邮箱:

咨询方接收文件的地点: 

咨询方指定的接收人为: 

咨询方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咨询方指定的电子邮箱:

1.6 保密

(3)保密期限:

1.8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2. 委托方义务

2.1 委托方一般义务

2.1.1 委托方其他义务:

2.2 委托方代表

委托方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委托方对委托方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委托方更换委托方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咨询方。

2.3 参与、答复和监督

2.3.2 委托方应在天内对咨询方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2.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各类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约定:

3. 咨询方的义务

3.1 咨询方一般义务

3.1.6 咨询方的其他义务

3.2 咨询负责人

3.2.1 项目咨询负责人

姓 名:  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咨询方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咨询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委托方。

咨询方擅自更换项目咨询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2.3 咨询方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咨询负责人。

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咨询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主要咨询人员

3.3.1 咨询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约定

3.3.3 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3.4.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4.3 咨询方向委托方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

3.5 联合体

3.5.4 委托方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

5.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5.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委托方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2 预付款的约定:

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5.3.1 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4)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咨询方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委托方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委托方收到咨询方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

6.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提前交付

6.2.2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

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7.1 委托方对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7.3委托方在审查同意咨询方的成果文件后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7.4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

8.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8.1 委托方为咨询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8.3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其他要求: 。

9. 合同价款与支付

9.2 合同价格形式

(1)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形式:  。

9.3 预付款

9.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 。

9.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9.4 进度款的支付

9.4.1 咨询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进度款时,委托方向咨询方进行补偿的利率: 。

9.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9.5.3 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约定:

10.变更与索赔

10.5 咨询方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方。

咨询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委托方提供证明咨询方要求的书面声明。

委托方应在接到咨询方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1.责任与保险

履行本合同,咨询方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包括: ,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 知识产权

12.1 关于委托方提供给咨询方的图纸、委托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方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委托方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2.2 关于咨询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咨询方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2.5 咨询方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3. 违约责任

13.1 委托方违约责任

13.1.1委托方因非咨询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应支付咨询方的违约金:

13.1.2 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方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向咨询方支付违约金:

13.2 咨询方违约责任

13.2.1咨询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方应支付委托方的违约金:

13.2.2 由于咨询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13.2.3 咨询方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方赔偿金上限:

13.2.4咨询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3.2.5 咨询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咨询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咨询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5. 合同解除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5.4 委托方向咨询方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6.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7.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投资节约奖励的约定:

(2)履约担保:

(3)……

附件

附件1:委托方派遣的人员及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

附件2:委托方向咨询方提供文件资料

附件3:咨询方向委托方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

附件4:报酬和支付

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规范及技术要求

附件7:咨询服务内容分包一览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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